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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主要的目的反洗钱 应该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等
金融机构必须报告的大额交易有: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2,金融机构哪些情况要提交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金融机构哪些情况要提交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3,什么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无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从国际犯罪活动的惯例来看,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在洗钱过程中为了防止夜长梦多,尽快地转移资金,保护其非法收益,为此洗钱犯罪所涉及的资金金额通常十分巨大。
我国关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abcde)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 a. 《反洗钱法》 b.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c.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d.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e.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

什么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4,什么是大额和 可疑交易报告求答案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刘平)

5,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金融机构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机构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金融机构应对下属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机构进行柜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报告。 金融机构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四)未按本办法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五)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报告的;(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 附表1: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略)附表2: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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