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如何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财务工作的诚信体系建设
来源:整理 编辑:企业信用 2023-06-03 11:12:00
1,如何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财务工作的诚信体系建设
2,注册建造师信用体系建设要点有哪些
知识点一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知识点二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 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知识点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知识点四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知识点一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知识点二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知识点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法规和规章;4。 3,在行政许可; 二不良行为记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2。 知识点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知识点二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 招标投标:1;5、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的时限,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2、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9、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公告期限从起决定;3、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环境事故的、泄露商业机密、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4、公布的变更,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安全;6;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41 条;5;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3、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担保和保险,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资质管理,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一良好行为记录:1;7、《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市场准入、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知识点一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
3,我国当前建筑业诚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市场不规范,影响了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建筑市场环境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十分密切,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潜在因素。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垫资、拖欠工程款、肢解工程和非法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行业管理部门在查处力度上还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些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市场监管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不良的市场环境势必然影响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表现在一些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措施难以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总承包企业与分承包企业(尤其是业主方指定的分包商)在现场管理上缺乏相互配合合作的机制,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和难以预测的后果。2 建筑企业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管理人员少,安全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上少投入成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变相手段,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虚设,建筑企业过份依赖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安全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形成严格明确细化的过程安全控制,全过程安全控制运行体系无法得到有效运行。3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根据现状,许多项目经理实质上是项目利润的主要受益人,有时项目经理比公司还更加追逐利润,更加忽视安全。造成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一些建设单位,包括有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付给施工单位必要的管理费和规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等。4 作业人员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生产技能和自我防护意识薄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建筑施工现场是这些务工者主要选择场所。由于体制上的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滞后,大量既没有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又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务工者上岗后,对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一无所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缺乏规范作业的知识,这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与各项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监管制度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完善,有效规范各类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整体快速健康发展。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是目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与形式载体。信息化系统平台监管也日益成为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发挥有效市场监管作用的主要环节。1如国家花费大量精力成本打造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即四库一平台,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框架,有效发挥着政府机构在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2再如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等各垂直领域的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也在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加强建筑市场行业监管。从这里即可发现,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开发建立与运营维护,对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发展与有效行业监管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重要作用的前提是规范化的平台运营与有效的平台监管,失去这个重要前提,各类信息化系统平台反而会成为阻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破坏市场公平秩序,加重企业发展负担的严重问题。1、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运营风险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建设,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市场主体的模式特征,即除政府机构主导,各类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也相继开始参与平台建设、运营工作,并逐渐成为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建设的主要发展趋势。客观上来说,充分调动市场化主体力量,参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行业监管,有利于减轻政府机构负担,加快建设进程,优化管理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果。但同时需要注意的,市场化建设与运营主体,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市场化的逐利性、盲目性特征,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极易出现相应的风险。之于当前建筑市场中的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主要即是指平台运营风险。降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真实性目前,由于国家持续大力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为有效采集与管理各类信用信息,为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提供有效监管依据。通过信用奖惩机制,如企业资质管理、黑名单制度、行政处罚,规范相关活动主体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在这其中,有效的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数据采集、录入与管理,起着重要的功能作用。一旦平台运营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运营主体操作不规范,甚至受市场化逐利性驱动主动破坏规则,如福建省工程质量监管平台管理中暴露的“监测数据人为操纵修改”问题,将严重降低企业信用数据的真实性,阻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与相关部门市场监管。不规范运营操作增加企业经营负担不规范平台运营操作,还包括借用行政资源捆绑服务,“搭车”收费。事实上,各类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除了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其本意还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监管服务,减轻企业发展负担。但不规范平台运营操作,利用捆绑服务、收取高额维护费,极大程度的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如福建工程质量监管平台2018年以前每年缴纳的维护费用为9000元,2018年费用则大幅上涨至59760元,涨幅高达564%。2、加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运营监管目前,鉴于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应用领域日益拓展,针对上述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运营风险,各主管部门应提高对其的监管重视,从前期平台搭建,到后期平台运营,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划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平台运营的权力责任,保证信息化系统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严格平台搭建运营商市场准入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有助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发展,从而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机制,那么对于平台自身建设而言,平台搭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无疑也应更加严格。相关主管部门应综合考量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过往业绩、各项综合实力(技术、人才、管理力量)等因素,确定候选资格,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第三方技术服务。明确平台搭建运营商权力责任相关政府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力责任,建立规范的平台运营标准、有效的监管与处罚机制,促使其认真履行合同,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建设,避免业务垄断、捆绑服务、搭车收费等不规范平台运营风险出现。建立风险责任保障机制随着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不断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监管、信用履约监管等细分领域广泛应用,平台运营将对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用履约产生重要的风险影响,一旦因平台运营问题造成风险事故,相应的风险损失在保险机制作用下,能够得到最大限度保障。这里主要指的是职业责任保险,即拓展运营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综上,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存在着一定的运营风险,对于市场化的平台运营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管与处罚机制,在明确的责任划分下,防范和避免平台运营风险,保障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4,我国信用体系该怎么建设
一、准确把握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 我们知道,信用是经济交易的一方在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向他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行为。信用的概念属于经济的范畴。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把信用和诚信通用,比如说社会信用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其实诚信属于道德的范畴,是不可量化的,而信用是经济的范畴,是可以计量的。信用的缺失是经济生活中的一大顽症,如今信用建设的意义已经得到社会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可以说从上到下、方方面面都很重视。今天这个论坛也足以证明了社会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 我们将信用建设分为三个层次。我们内圈叫金融信用建设,就是今天咱们峰会的主题;中圈叫经济信用建设,或者叫经济领域的信用建设;外圈叫社会信用建设,就像我们知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以金融信用、经济信用、社会信用形成了内圈、中圈和外圈三个层次的信用建设体系。信用建设的关键是信用信息的分类、收集、加工、使用。按照刚才的思路逻辑分类,信用信息也分为金融信用信息、经济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大家都非常清楚了,就是我们的贷款、我们的银行卡等信贷信息。当然广义的金融也包括证券保险等金融类信息。经济信用信息就是平时我们签了合同一方承诺偿还的情况下,另一方提供了商品或劳务,像我们生活中的买房、租房等一系列的商业活动的以经济合同为基础的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比如政府部门、法院的惩戒记录等。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使用就要围绕着金融信用信息、经济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来开展。 信用信息分类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分为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政务信用信息在我们国家又分为两类:能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和进行内部共享的政务信用信息。我们本届政府特别倡导政府的信息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非常态;公开是一般,不公开是特例,倡导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现在政务信息的公开一个是政府各个部门自己的网站,另外一个就是国家发改委建设的信用中国网站,是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集中平台,这个信息的公开是围绕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开展的。政务信用信息不能公开的部分,要采取信息内部共享的方式,国家发改委也牵头了国家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主要是采集、加工、整合和使用政府部门间进行共享的信息。 另一个方面是非政务信息的范畴,要依靠专业的征信机构来进行采集、加工、整理,那就要促进征信业的发展。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的主管部门,推进整个征信业的发展。征信是征集信用信息的行业,征信和诚信及信用不同。如果诚信和信用是我们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征信是我们达到信用建设目的的手段之一,也不是全部,因为我们还要靠教育、靠制度。征信就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采集信用信息,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然后提供给信息的使用者,供大家使用,来达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作用。 二、稳步推进我国征信业发展 征信的概念在中国已经有2000年的历史,征信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有200年的历史,征信业的发展在中国现代有20年的历史。所以2000年、200年、20年是我们把握征信业发展的基本历史脉络。征信行业的特征有这样几个。第一,独立性。征信行业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它作为一个中介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自己加工、整理,然后供信息使用者来使用。第二,有效性。采集的信用信息必须是质量高的、能反映信息主体真实状况的信息。如果采集的信息是垃圾进、垃圾出,不能反映信息主体真实的信用状况的信息的话,信息的有效性就有问题。第三,安全性。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强调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涉及到我们个人的信息安全和保护,涉及到社会机构的信息安全和保护,甚至涉及到国家的信息安全和保护。《征信业管理条例》就特别强调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现在大家去办贷款也好,办信用卡也好,商业银行会让你签一个同意采集和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授权书,你不同意就不能采,不能用。征信行业除了独立性、有效性、安全性以外,还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这些内在的要求。 征信行业的发展最终会落脚到它的规模经济性。所谓的规模经济性,就是征信的信息在全国范围也好、在局部范围也好、在世界范围也好,不是垄断的,不是某一家机构或某一个平台可以垄断的。某一家机构或某一个平台把所有的信用信息都采集过来供大家使用?显然不是。但它也不是过度分割,信用信息的过度分割,很多的机构成为信息孤岛,那这个信息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也是有限的。所以征信行业和征信机构的发展,既不能垄断也不能过度分割,它是一个适当竞争的市场格局。在全球范围内,这种规模经济性必然表现在:经过了长期的竞争、兼并、重组,最终形成的大的征信机构不多。美国三大征信机构,三大评级机构,我们一般广义的征信是含评级的。有些市场比较小,人口比较少的国家和地区往往也只有那么一、两家的征信机构。德国有一家公共征信机构和一家市场化的大征信机构,意大利和德国情况相同;印度、日本、新加坡、泰国也是如此,就是说征信机构的数量不多,当然开始发展的时候可以多一些,但是最后的结果是不多的。我国征信业发展20年时间,到今天为止,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100多家,在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100多家,加起来两百多家,数量已经不少了,但是相对比较弱小,竞争比较激烈,有些甚至存在违规经营。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维持和发展信用关系,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前提。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我国的信用评估行业虽然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但与信用评估行业相配套的有关政策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管理体系、监督体系等完善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特别是对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国家对信用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缺乏权威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失去了信用评估的公示和监督作用。我国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尽早与国际接轨,为我国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 建立我国的信用管理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机构,大都采用以政府为导向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国的现状,我国的信用管理机构应采用政府导向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采用政府导向,可以更有效地将全社会的信用资源集中起来,以适合的成本提供给信用评估企业,提高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导向,国家的信用管理机构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业机构评估结果的失信状况,最终利用市场的力量,去芜存菁,提高行业的总体素质。 建议在初期成立一个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同国家相关部委,统一领导与管理中国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我国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的职能如下: 1、制定有关我国信用管理的政策,包括: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机制、评估企业管理办法﹑公平报告原则等。 2、对我国的信用评估企业进行监管。在行业协会的协助下,对从业机构与人员进行监督与管理;公布从业机构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3、组织与国外信用管理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及时获取国际上评估业最新研究成果,开展跨国人员交流与培训。 4、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与模型;开展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参与人员培训;开展全民信用教育。 5、指导企业获得更为广泛和准确的信用信息,为企业评估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建立信用评价法律体系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立、健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是社会信用交易扩大、成熟发展和信用评估行业得以健康成长的根本保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实现。 第一阶段:制定有关条例 以建议设立的国家信用管理机构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管理法规,并对现行法律中有关信用管理的部分做适当修改。目的是解决信用评估机构在进行信息的收集、评估过程中,以及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 1、建立《公平信用报告准则》 主要目的是保证被评对象的信用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地披露,同时,保守受评对象的商业秘密。该法律应当主要针对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主要执法部门应该是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 2、建立《公认评级准则》 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该准则来检验评估机构的评级体系,并对其科学性做出评价,以保证信用评估产品的质量。该准则应该主要适用于进行外部评级的资信评估公司等信用评估或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工商企业对客户的内部评级体系可以此为参考。 3、建立《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主要包括对信用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对评估企业的评估结果发生失实的惩罚机制;对评估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和对评估人员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做出的规定。 第二阶段:争取立法 经过三至五年的时间,对以上各种试行的准则和管理办法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在市场准入机制﹑执业人员资格认定﹑失信惩罚机制和信用数据开放等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不断发现规章制度中的纰漏和不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和实用性。最后在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或小组的帮助下,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使这些准则与规定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与我国现有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一道,组成我国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信用评价机构的准入机制和资质管理 在政府对机构准入的管理方面,建议现阶段宜采取登记制。其做法是政府对机构的建立不加以限制,机构的创办不需申请,只需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即可成立。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大多数评估机构规模小﹑人员素质低,其评估结果往往难以被公众所接受,缺乏权威性和通用性,应当鼓励有资质、有能力的机构从事信用评估工作。为了树立我国评估机构的权威性,提高国民对信用评估的认知度,在3年后应该通过市场手段,优胜劣汰一些企业,使其总数保持100家左右(其中,评级机构保持10多家),并由建议成立的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重新对其从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以提高行业的总体素质。 此外,还需对某些特殊情况做出安排。比如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风险大﹑更新快﹑资本原始积累小﹑信用风险不稳定的特点,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可以会同国家科技部共同审批专门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价的专业化评价机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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