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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个网站可以查询公司的登记信息

除了合法调查之外,其他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调查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企业所在省市,点击进入后第一个菜单项就是【企业信息查询】
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1、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2、输入企业名称或则企业注册号3、可以查询到包括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法人),成立时间,以及企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哪个网站可以查询公司的登记信息

2,企业信息去哪查

给你推荐以下两种渠道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官方网站,可以查询企业的一些基础信息,以中铁四局集团为例,可以看到企业的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处罚信息等,不过这个网站经常用着用着就崩溃了,这一点很不好2、第三方的查企业信息平台现在这种很多,像招标资源网等就是其中一种,设立有专门的企业通版块,用户可以直接输入企业的名称进行查询,可以看到企业的基础工商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中标业绩、招标信息等除了查企业信息以外,还支持查招标、查项目信息,功能很全面,支持设置招标订阅,系统自动推送信息,给许多用户带来了便利。以上是可以查企业信息的两种方式,你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试试看

企业信息去哪查

3,有什么网站能查到最新注册的企业信息

国家工商公示网站能查,要选当地频道,另外第三方软件也可以查,企查查、天眼查都可以查到变更信息
2020年的。可以的。OK,
工商局的网站没法查最新注册的公司,只能通过公司名称去查公司。有个免费的方法可以查到,我在百度里面搜索“新工商名录”,打开网站就看到有个全国各省的工商站列表,打开你要查的省的首页,就可以看到按注册日期排列的表格,点进去,就是当天注册的公司。象今天是12月24日,我打开广东省的首页,看到已经有12月23日的最新注册的公司出来了。不知道说得清不清楚,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查查啊。

有什么网站能查到最新注册的企业信息

4,企业查询平台哪个最好用

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爱企查、神眼查。1、企查查作为全球首个移动端一站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为国内外用户提供快速查询企业信息服务,目前平台总用户数已达到3亿,涵盖国内超2亿家、国外超2亿家企业数据,总查询次数突破10万亿次。与此同时,企查查近年来更是凭借大数据挖掘与数据建模,为广大企业级用户提供数据服务、风险监控等定制化方案,广泛服务于政府部门、投资机构、金融机构、集团企业等。2、天眼查是商业查询平台。天眼查是以公开数据为切入点、以关系为核心的产品,在帮助传统企业或个人降低成本、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提供了产品化的解决方案。例如,银行或金融担保机构可通过天眼查所提供的信息查询及关系挖掘服务,高效率获取更多更全面可靠的借贷企业的经营状况信息,以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为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提供高效、可靠的线索查询渠道,优化信息求证方式。3、启信宝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100家网站提取官方数据,所有数据由国家公开发布在网络上,按照关键字查询、股东/法人名查询 、经营范围查询、失信人查询及高级检索查询五种方式,为用户提供搜索查询功能。启信宝查询企业的主要信息包括了企业的工商信息、法院判决信息、关联企业信息、失信信息、司法拍卖信息、招聘信息和企业评价信息等。4、神眼查作为一款“商业安全工具”,通过使用“企业背景”、“工商信息系统”、“股权结构”、“法律诉讼”等信息,实时监控所关注的企业变更,一键了解企业背后错综复杂的关系。并为广大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提供一系列的企业服务,包括工商、财税、知识产权、金融、商旅、信息技术等服务。5、爱企查爱企查依托百度先进的AI和大数据技术,为网民提供真实且快速的一站式企业信息查询服务;通过对企业监管、经营行为、市场反馈、关系网络等全面及时的专业解读,降低数据流通壁垒,提升商业安全。

5,有什么比较好一点的企业风险信息查询平台啊

CVSource投中数据现在是真的挺火的,分为网页版和APP端,一般人想查询数据都是会CVSource投中数据这个平台的,比较全面
不能! 工商局网站上的“企业信息查询”功能, 是查询已经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基本资料。 因为名称预先核准是有一个试用期限的, 这个期限是六个月, 企业申请了这个名称之后,可以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使用, 在这六个月的保留期限内, 别的企业不能使用这个已经被申请的名称。 而且这个名称预先核准,是不会显示出来,不会公布的,只能在工商部门内部查询到。 也就是说,即使你在“企业信息查询”上查不到你需要用的名称, 但是这个名称可能早就被人申请了, 只是别人还没有正式注册成公司。 所以你说的这个“企业信息查询”功能不能当作“名称查重”功能使用。

6,企业信息查询选择哪个网站好

有一个很不错的查询平台汇桔云,你可以去这里查查看,应该可以找到你需要的信息。
物流企业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在经营中基本上都会与保险打交道。但是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最大限度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却常常成为物流企业的困惑。在物流业保险实务中,因为货运险保险责任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且费率较低,很多物流承运人(以下称承运人)往往不愿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物流责任险,而以自己为投保人,将所承运的货物投保货运险。因占有货物的承运人与货主的保险利益并不相同,加之在以往曾出现法院认定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签订的货运险合同因其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判决,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在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时,不再将承运人列为被保险人,而将货主列为被保险人。从目前上海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没有合理的免追偿等合同安排,投保的货物如果在运输中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基本上无法逃脱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宿命,即一方面自费帮货主投保货运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赔了货主反过来向承运人追偿。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案件的解答,如果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之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该第三者是投保人也不能例外。而且,追偿的范围不仅包括侵权行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且包括违约行为导致的所谓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该解释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保险公司赔付货主后向投保人追偿的案件大量涌现,而且保险公司追偿要求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然而,这类判决并不能让承运人心悦诚服,他们认为,承运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保险法上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根本不应该承担责任。实际上,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人究竟是不是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法学界和保险界颇有争议。 赞成上海市高院意见的人认为,承运人作为投保人投保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货运险,虽为合同当事人,但是并非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因为根据现行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才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承运人投保货运险,保障的是货主的利益,投保人要做的就是签合同,交保费。如果因作为投保人的承运人又是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人,按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担事故损失和被保险人获得损失补偿的合同双方而言,此时的承运人当然可以视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上述观点,目前在实务界颇有一定的市场。但从笔者自己代理保险公司向承运人(投保人)追偿的诉讼经历中,逐渐认识到,如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将承运人视为第三者,并向其追偿,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根本上背离了承运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也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第一、从保险法的体例来看,投保人作为合同主体,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关于保险追偿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一节之中,一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在投保人并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虽然为第三人利益签订,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投保人是合同的主体,那么法律关于第三者的规定,应当是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从合同主体的角度解释,法律关于第三者的规定应当也包括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恰恰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自然追偿也不能向被保险人行使。 第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货运险保险中,作为投保人的承运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承担着交付保费、如实告知、危险增加通知等多重义务,如果违反,随时有可能招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保险合同的解除。总之,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谨慎地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其各项合同义务。同理,保险人也应该在与承运人作为投保人订立货运险保险合同中,秉持最大诚信原则,将承运人不论侵权还是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货主后向其追偿的情况,明确向承运人告知。如果保险人能够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向承运人提示、说明:承运人作为投保人、货主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的保险安排,虽然保险公司对很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承运货物受损都能向货主赔偿,但是并不能豁免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受损的风险而有权向其追偿时,承运人仍然选择投保货运险,那么,这是承运人基于商业机会成本考虑的一种自愿选择,最后承担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无可厚非。但在保险实务中,则是另一番景象,保险公司在承揽保险业务的时候,经常对此讳莫如深,甚至故意模糊承运人将来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承运人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方面利用理赔过程搜集证明材料的便利,让承运人确认事故的发生性质、原因及其责任,然后在赔付货主后立马将承运人告上法庭,向其追偿。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最起码的诚信都不讲,更别说最大诚信了。笔者认为,物流公司在应对此类诉讼纠纷时,可以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应向其追偿。承运人也可以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涉嫌欺诈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退还保费,并且可以根据保险人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从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目的来看,其也不应该成为被追偿的对象。虽然存在保险人提示、说明了承运人可能被追偿的法律后果后,承运人仍愿意投保货运险的情况,但实务中这种情况微乎其微。大多数承运人不熟悉保险法律和条款,误以为投保了货运险,就可以完全转移自己作为承运人的各种风险。承运人作为投保人投保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货运险,从其本意来说,承运人购买保险更大程度上应该是为自己利益考量,不可能完全为了第三人即货主的利益,这是商业常规。而且,很多承运人是以预约保险的方式将其在一段时间内所承揽的运输业务统一投保货运险。即在预约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尚不确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去寻找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而且这基本上依赖承运人的申报义务。承运人在整个预约合同履行的过程还承担着其他合同义务,甚至包括保险事故的通知等。按照正常逻辑考虑,购买保险的目的,一般是转移风险,承运人在上述承保模式下,支付了保费,但是却没有规避自己的责任产生的风险,与其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相违背。虽然有时候承运人不能完全清楚地表达自己购买保险的用意,但是在该领域具有优势专业地位的保险人应该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帮助承运人判断如何投保,更符合承运人的利益。显然,保险公司并没有这样做,现在的承保模式并不符合承运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针对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这种困境,物流企业也在探索最合适的转移分散风险的方式。目前,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来解决这种困境。一些规模较大、法律意识较强的承运人在投保此类保险时,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放弃向其追偿的责任,并且作为合同条款订入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往往也接受这样的特别约定。正是这种合理的合同条款安排,让承运人既达到了享受货运险的广泛的承保范围所带来的保障,并且免除了自己的后顾之忧。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接受这种安排,在保险公司不愿放弃追偿的情况下,承运人作为投保人投保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货运险时,最好同时投保一份承运人责任险,虽然这会造成经营成本的增加,但同时增加了一重保障。如果货主投保了货运险,承运人只需要保承运人责任险,就可以将自己侵权或违约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害的责任风险转移出去,并且不必再为货主投保货运险。当然,这也需要物流企业做好前期工作,详尽了解其所承运货物的保险状况,否则可能发生漏保的情况。 周 波:市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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