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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借统贷资金借款用途不一致可以吗

你是说你的借款实际用途和你写的申请表不一样吗?如果是的,那么不可以的,审核的时候会被以虚假信息拒贷
你好,解绑不了,现金借款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只要绑定上去了,暂时不支持解绑,不过你也不需要担心,不会泄露你的信息资料的,

统借统贷资金借款用途不一致可以吗

2,集团公司统借统贷账务处理

控股公司支付的利息,集团公司能开发票做收入么?不能开的话收来的利息只能不停挂账然后最后走账清掉。
可能触及的贷方科目太多了,比如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公司代付)、主营业务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要看你这1笔业务具体的是甚么才能判断。

集团公司统借统贷账务处理

3,统筹统贷是什么意思

社保统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中,扣除个人帐户后的其余部分。社保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1、统筹基金就是按照一定比例,比如多数地区是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0%,这些资金合在一起形成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养老金,有的地区资金不足,地方财政还会补充一些加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总额是不等的,统筹基金是用于支付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总额是在职人员的。2、社保统筹基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税)中进人“统筹账户”的部分、社会捐赠等。3、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例,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的“社会统筹账户”部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都属于社会统筹基金。社会保障统筹基金为全体参保人所有,并在规定的统筹层次内,由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统筹统贷是什么意思

4,税务局对我集团统借统贷利息收支差异征收增值税又如何做分录呢

1、集团统借统贷利息收支差异征收增值税是不对的。  (1)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2)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增值税。  2、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平稳过渡)  3、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问。。。

5,统借统贷相关问题有何政策

问:1,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若将公司所持下属控股单位股权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经营管理,所获固定回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中,是否可以视同"投资收益",按其相关条款调整?请说明相关政策!  答:1、税务机关根据核心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下属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核心单位与下属单位之间的关系等是否符合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2、关于公司将所持下属控股单位股权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经营管理,所得税如何处理,国税发[1997]8号做了明确规定。该文规定,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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