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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到期日是贰零壹叁年捌月零贰日还是贰零壹叁年零捌月零贰日

如果是8月2日就应该是捌月零贰日,因为没有18月,“捌”前面也就不用加“零”了。

汇票到期日是贰零壹叁年捌月零贰日还是贰零壹叁年零捌月零贰日

2,汇票到期日的种类

汇票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的到期日类型。⒈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又称即期汇票,是指在汇票上载明“见票即付”、“即期付款”字样,或者不记载到期日的,持票人一经提示汇票,付款人即应付款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为提示包括了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⒉定日付款。定日付款的汇票又称定期汇票或板期汇票,是指在汇票上载明特定的年月日为到期日的汇票。⒊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计期汇票,是指自出票后经过一定时间,并以该期间的末日为付款到期日的汇票。⒋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注期汇票。是指汇票经付款人见票后经过一定期间而付款的汇票。见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作出承兑或拒绝承兑的行为。

汇票到期日的种类

3,汇票到期日怎么计算

(1)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出来的。 (2)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对于相符单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国际商会在第R266号意见中指出,到期日应从收到单据之日起计算,而不应考虑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如开证行意指付款期限是从审核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开始计算,则信用证中应有相应的文句。 ②对于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据,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行承兑汇票日后的若干天。汇票承兑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据的日期。 (3)在所有情况下,付款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汇票到期日。上述汇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形。

汇票到期日怎么计算

4,关于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如果是异地、不同银行(你所存的银行,与银行承兑汇票所在行不同),光查票就要三天左右,所以你最好提前拿票去找银行问一下,他们会告诉你什么时候去的!劝你们公司给出去算了,省得麻烦,反正怎么付款都是付,这种东西拿在手里几个月是很不爽的哟!
在大写金额的下面,在票面的左边中间有到期日
我这边银行是这样的:到到期日当天送银行要求承兑,遇双休日,才可提前至周五,超过到期日送银行,就要打延期证明,挺烦的,转给别人算了。
必须在到期日之前向银行提示承兑,不能超期,超期的话银行一般是不予承兑的。
必须在到期日之前向银行提示承兑,不能逾期,逾期银行一般是不予承兑。
因为 银行的流程是 先要 承兑,再支付,他们也要检查检查,你大概在8月25日左右,去银行提示承兑比较好银行会给你明确的答案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承兑汇票的到期日怎样填写

汇票到期只有两个选择: 到开户银行托收, 转让给下家。托收,汇票背书栏,加盖财务印鉴,填写托收表。背书人: 把汇票转让给人家的企业被背书人:被转让汇票的企业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由银行保证付款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银行不保证付款,只能由开出汇票的企业付款。通过账户进行付款的。去银行办委托收款,最好是提前一周办理,因为到时怕是迟了,还得出延期证明。委托收款是由你的开户行把银行承兑汇票寄到汇票签发行,签发行审核票据,如果没问题,到了到期日就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把钱打到你公司的账户上。在一个看看你的汇票上,有没有财务章不清楚的,或者是粘单上无“粘单”二字的,如果有上述情况,签发行可能还要你出证明。最好办理前自己先把票面和被背书人复印了,省的让你出证明不知道是出哪家的,还得让退票。2、承兑汇票过期证明延期托收说明XXXX行:现有贵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GA/01 XXXXXXXX,金额:XXXXXXXXXX元整,出票日:2010年X月xx日,到期日:2010年x月x日,出票人:xxxxxxxxx公司,收款人:xxxxxxxx公司,付款行全称:xxxx行。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上述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时托收,若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延期托收特此说明,望贵行予以兑付为盼。xxxxxxxxxxxxx公司2010年x月x日你只要到贵公司的开户行去办理兑现手续:(1),贵公司出张证明,具体证明如下:XXX银行(这里应该写出票行名称):我公司持有贵行(出票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壹份。票号为XXXXX ,出票日为某年某月, 出票人全称某某某, 收款人全称XXX,金额多少(大写),(小写)多少,XXX到期日 ,由于经办人失误,导致超过兑现期限,望贵行予以受理,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本单位承担。敲上单位的预留印签和单位公章就可以了。(1)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经做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你们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而不丧失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只要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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