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创板退市制度早知道

一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二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简单理解即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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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退市制度早知道

2,创业板需怎样的退市标准

从其表述来看,“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和杜绝借壳炒作”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原则及框架其实只是老调重弹。而“最近3年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或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所涉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这两条新标准算是有些许的新意。尽管如此,创业板退市标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实际上,严格来说,在创业板“3+2”的制度框架中,“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面值”的退市标准并没有真正的意义。A股向来投机之风盛行,20年来,个股股价低于面值的情形非常罕见,更别说是连续20个交易日了。 要将创业板打造为一个高效、健康运行的市场,成为中国的纳斯达克,没有高效、严格的退市机制,显然是不行的。沪深主板与深市中小板内幕交易横行,操纵股价的现象频频发 生,并且,一些连年亏损濒临退市的公司仍能苟活于市场,披星戴帽一族甚至不断上演“乌鸦变凤凰”的故事,这在本质上与A股退市制度形同虚设密切相关。正因如此,资源错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才如同家常便饭般发生着。 只有搭好了舞台,才能开始唱戏。
与主板和中小板相比,创业板上市的标准较低,相应的,也会比较容易被退市,这体现了责任与权利的匹配,也是针对投资人不同风险偏好设计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安排。

创业板需怎样的退市标准

3,创业板退市制度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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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创业板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日后当天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次一交易日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后的次一交易日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连续120个交易日 —— 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提出解决方案获我所同意,恢复交易当天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强制退市指标: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5、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创业板退市制度都有哪些

4,创业板退市规则

与主板相比,创业板的退市规则更为严格。创业板上市公司可直接退市,而且创业板公司若较长时间交易低迷,亦将面临退市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创业板比主板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上市公司财报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而在规定时间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也将启动退市程序。”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在主板市场,为鼓励陷入危机或财务困难的公司尽快完成重组,允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即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创业板则取消了上述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交易所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另外,交易所规定,创业板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上述三种退市情形,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创业板已经有3家公司发布了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公告,它们分别是宝德股份、万福生科,以及天龙光电。对于创业板公司来说,如果连亏3年,无需st将直接暂停上市。如果宝德股份、天龙光电和万福生科3家公司,最终出现因为连续亏损3年而暂停上市的情况,将是创业板首次出现暂停上市的案例。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创业板已经有3家公司发布了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公告,它们分别是宝德股份、万福生科,以及天龙光电。对于创业板公司来说,如果连亏3年,无需st将直接暂停上市。如果宝德股份、天龙光电和万福生科3家公司,最终出现因为连续亏损3年而暂停上市的情况,将是创业板首次出现暂停上市的案例。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5,退市制度的创业板

(1)增加了退市条件。新版《创业板上市规则》新增加了2项退市条件,即:“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2)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3)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4)设立退市整理板块,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将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5)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取消“*ST”风险提示方式,通过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以及深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风险;(6)明确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原有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日后当天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次一交易日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后的次一交易日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连续120个交易日 —— 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提出解决方案获我所同意,恢复交易当天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新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三年 四年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三年 四年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暂停上市缩短一年,终止上市缩短半年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两年 两年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 连续120个交易日 出现一次即终止上市,比现行制度出现两次终止上市的时间缩短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 ―― 36个月内 新增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 连续20个交易日 新增 (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或追溯调整导致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12)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13)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蒋林志我国的退市制度沿革组员:李圆圆杨萃梁倩莹邓智雯熊燚江颖怡一、退市制度简介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在成熟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是一种常态现象。数据显示,2009年度,纽约交易所新上市公司94家,退市公司212家;东京交易所新上市公司23家,退市公司78家;德国交易所新上市公司6家,退市公司61家;伦敦交易所新上市公司73家,退市公司385家。这些国家的证券市场“有进有退”,其退市机制起到了较好的资源优化配置效果。二、我国退市制度概述(一)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中,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之一。退市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净化市场,从而使证券市场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且利于不同层次的融资者有效的获取资金。我国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正式立法为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只是对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法定条件进行了初步规定。1998年中国第一部《证券法》也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此时期所有法律法规对退市制度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二)(一)2((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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