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况下银行可以查询单位或个人的账户信息求全面的回答

账户被冻结 查封 或者该账户所有人或企业被起诉等 情况下
公、检、法在被查人涉案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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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能到工商局查询企业档案吗

律师可持执业证去查询,其他个人查询需要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与身份证。
个人可以查询工商局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就营业执照上的情况)加盖公章,如果是企业内档需要律师办理,而且需要法院手续; 只要是在工商局登记备案,而且公司存在过, 不管状态是 注销,吊销,存续等状态都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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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人能去工商局查询复印公司的公司章程吗

不能,需被查询公司授权或者是法院人员、公安、律师等相关人员
如果这个个人查询、复印的是自己公司的登记资料包括章程等,应该没有任何障碍。带上单位介绍信证明你的身份就足够了。如果你是查询的其他公司的登记资料,一般工商局是不会随便同意查询复印的(工商局有熟人帮忙除外),但如果你委托律师去办理,就没有障碍了。当然,委托律师是要另收费的。复印后,工商局会加盖工商局的查询专用章以资证明的。“等于”是原件了。友情提醒一句:如果你是打官司使用的,建议你多复印一些内容,比如在业状况、资金情况以及你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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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询企业哪些信息可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扩展资料工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公示系统。工商部门应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为其他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提供保障。各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其他政府部门相关涉企信息的技术实现。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工商总局负责定期公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各级工商部门按照标准归集信息。省级工商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信息,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汇总到工商总局。汇总的信息应与其在本辖区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在公示系统上归集公示涉企信息,应当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提供方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一、企业作为公示主体,需要公示的信息大致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第二部分是企业存续过程中,通过变更登记产生的股东人员信息、股东出资信息等“即时信息”,按照第十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二、工商机关作为公示主体需要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公示的信息有:(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也就是说,这几项内容是由工商部门负责对社会公示的,不是企业自己公示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作为公示的主体,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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