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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立信用证哪家银行在这方面比较有优势

工行、建行、中行都不错的,还要比较客人所在地哪个银行的业务比较好
当然是工行了。

开立信用证哪家银行在这方面比较有优势

2,请问哪些公司能提供信用证融资或者担保

你可以将信用证转让,转让信用证不必授信额度。 你这种情况恐怕一般银行都很难提供担保。
或许是指卖方(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的融资方式,按照我的理解有: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转让(如果信用证可转让)等。问下银行吧。

请问哪些公司能提供信用证融资或者担保

3,开立信用证

关于L/C申请书,还需要你提供一些信息如下: 1.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负本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认证书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复印件一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法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法人委托书一份;介绍信一份。2.双方购销合同正本2分。3.董事会对于此次购销协议的决议书正本一份。4.所有资料齐全后去银行领购空白合同与相关资料再依据情况进行填写,最后交于银行即可。信用证的填写需要的信息:1、(Advising Bank)请确定对方的一个开户银行的帐号、名称、地址等信息,以便顺利的进行付款工作;2、请提供对方起运港口名称地址;3、请确定你公司收货港口名称地址;4、对方提供的验收报告是由哪个单位签发的?5、所有的提单、发票、装箱单、验收报告你们需要几份?流程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收取的手续费用的问题,你看哪家银行的政策优惠些,就去那家塞~~
1.开证申请(填写开证申请表); 2.开证要求 (1)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完整和明确告知银行; 3.开证安全性 (1)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 (2)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开立信用证

4,信用证第三方

按照你的说法,开可转让信用证确实是个好办法,代开信用证的公司就不会知道国外供应商的信息了。按这种做法,可转让信用证开给你公司,你是第一受益人,然后你背书给国外供应商,国外供货商是第二受益人。但是,我的考虑是。不知道你的代理公司(代开信用证的公司)需不需要帮你清关。如果你是没有资格开信用证的公司,那么,是不是也没有独立的进出口权,没有办法清关。那么,货到国内后,你会需要有一家公司提供清关资料把货清出来,不是代理公司提供,就会是厂家提供,如果对方有心要刺探你的商情,通过提单的SHIPPER资料,肯定是可以知道的。那么,你需要在信用证上要求国外厂商把提单上SHIPPER打成你们公司,受益人为最后清关的公司,这一点,我不知道你的国外厂商能不能接受,如果价格是做EXW以外的术语,SHIPPER不是他们,也就意味着一交货货权他们就转移了。以上是我的建议,包括信用证上提单的开法,因为你写的并不具体,也只能这样来分析。欢迎线上进一步交流。
第三方单据条款的一些个人见解第三方单据条款的一些个人见解3rd party documents下列信用证条款:1.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2.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is credit.3.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besides invoices and drafts.关于第三方单据,ucp500没有很明确定义。isbp也长期对如何定义第三方单据持有不同见解。但是可以大致认为,一是指除了applicant和beneficiary以外的第三者;一是指除了lc中所提到的机构以外的其它任何机构。按第一种理解,诸如提单的shipper, 出原产地证的chamber of commerce还有检验机构出的证书,都是第三方出具的单据。而第二种理解中,这些不属于第三方单据。无论如何,如果在信用证中像第1.这样规定了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这样的条款的话,则之前所规定的由什么什么机构出具的什么什么的单据这样的条款就变得完全没有意义了。所以这种表述,对于进口商(applicant)而言,是十分有害的。有的出口商一定要求开给他们的信用证上体现这样的条款,进口商又明白这样的条款不利,所以出现了第2.种表述。这种表述,可以理解为除了信用证上要求需由某机构出具某种单据的,其它没有说明由什么机构出具的单据,可以由第其它机构出具。那么,是不是可以由出口商自己出具呢?比如说一份品质证书,信用证只规定了可以由any surveyer出具,因此,出口商就可以自己做一份来说明货物的品质了吗?按第一种理解,出口商如果就是beneficiary,那么他自己出具的品质证书是不能提交议付的。但是出口商可以不以自己的名义--也就是随便拿个别的什么公司或个人出具一份这样的证书--来提交,这是可接受的。如果按第二种理解,则出口商自己出具的品质证书都可以被接受了。有个案例就是围绕受益人以自己出具的,本应由其它机构出具的证书提交议付,来说明这种不确定性造成的纠纷。因此,第2.种表达,在信用证条款没有说明是一定要由何种机构出具某种单据时,对进口商而言,也是十分不利的,特别是这种单据起着一种十分重要的作用时。第3.种表述中所说的draft, invoice说了相当于没有说。就正如在信用证中单独列出“ misspelling or typing error that does not affect the meaning of the sentence in which it exists should not be documents discrepant."这样的条款--这相当在一个苹果上写"这是一个苹果"。ucp500对应的isbp规则明确规定了这样的条款,因此完全不必多费笔墨列明。除非lc不是subject to ucp500。当然,如果写出来能让对方感觉更好一些,是完全可以满足他们的。当一份信用证是可转让的时候,或中间商要背对背开立信用证的时候,beneficiary都会要求applicant加上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这样的条款。我个人觉得,在这个时候,开证人最好能问清楚对方,到底什么单据是非得由“第三方”来出具的,就在这个条款中说:什么什么样的单据,是可以由第三方来出具。而不要一概而论地说,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否则,一旦出了问题,对进口商是十分十分不利的。
Third party as shipper is acceptable 和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一般只是在运输单据中。后者是其他单据也可以是第三方的。所以对于中间商来说,用后一种描述在处理上要灵活与方便些。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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