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好请问物业服务 生活垃圾清运许可证在哪办理应该找哪个部门

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
各地的具体要求不同。 根据我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新办物业管理资质申请需要至地级以上建设局或房地局申请审批,直辖市至区、县房地局申请审批。 主要证件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5张中级以上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证书,5张以上物业专业人员证书,以上人员必须缴纳有3个月以上社保记录证明才能办理。

你好请问物业服务 生活垃圾清运许可证在哪办理应该找哪个部门

2,请问开办垃圾清运公司需办理甚麽营运证 另需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许

需要2个许可证1个资质:1、道路运输许可证---交管局发 2、垃圾清运服务许可证-建设厅发 3、垃圾清运资质等级证书---环卫行业协会发
你好!环卫车队的车没有一个车办理过营运证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是要办理,不过办理了营运证人员也必须要有资格证才能驾驶营运车辆,没有资格证驾驶运营车辆等同无证驾驶。环卫要求的太严格就没有人去干,毕竟一个月就一两千元的工资!如有疑问,请追问。
对的 你说的是对的 还有卫生局那边去许可下

请问开办垃圾清运公司需办理甚麽营运证 另需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许

3,城镇垃圾清运许可证应该找谁办

当地环卫处办理一切事宜
需要2个许可证1个资质:1、道路运输许可证---交管局发 。2、垃圾清运服务许可证-建设厅发 。3、垃圾清运资质等级证书---环卫行业协会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办理指南一、行政事项及名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查换证(每三年一年审)。二、主办机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审批范围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五、办事流程:(一)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具体对象或中标人;(二)中标人或中标单位先向其发包方(各街道办事处)提供申办相关许可证及街道初审的资料: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人员资质及执业证件、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行驶证、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等停放场所的租用协议或房产证明;(三)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工作后,再向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办理相关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审查资料;(四)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再次审查相关申办资料及资格后,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省环境卫生协会申领相关许可证的编号及全省统一印制的相应的空白证件;(五)最后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相关企业或其中标方填写并发放相关《许可证》。六、申报材料: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人员资质及执业证件、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行驶证、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等停放场所的租用协议或房产证明;

城镇垃圾清运许可证应该找谁办

4,请问一下垃圾清运资质怎么办理资质有等级吗谢了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 垃圾处理设备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招标。否则,就是一般的货物招标或货物采购。
办理资质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二、企业机构代码 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复印件 五、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 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照片5张一寸 八、项目经理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照片5张; (能代表该工程项目业绩的施工合同; 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质量安全评价证明。 九、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等。 十、企业所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 十一、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购买发票、调拨单、设备台帐等。 十二、代表工程资料(中标通知、设计总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如以上资料不能反映工程的技术指标,企业还应提供能反映工程技术指标的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等有关证明材料。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 十三、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成立企业不提供)。 十四、企业统计报表(最新年度C101表及近3年C102、C103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新成立企业不提供)。 十五、加工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按《标准》要求提供,《标准》未明确要求的不提供) 十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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