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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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

1、三项经费应调整的所得额职工工会经费准列400*2%=8万元 未超列职工福利费准列400*14%=56万元 未超列职工教育经费准列400*2.5%=10万元;超列10-8=2万元2、租赁设备的租金应调整的所得额40/2=20万元3、准扣除捐赠=40*12%=4.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4.8+0.6+2+4=14.8万元4、调增后国内的利润=40+(20-10)+2+4.8+14.8=71.6万元该企业当年的境内外所得合计71.6+10+30=111.6万元5、应缴所得税=71.6*25%+30*(25%-20%)/(1-20%)=17.9+1.875=19.775万元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总结起来,就是说,在外国的收入缴纳了税款,按中国税率计算多缴的部分不予抵免,如果按中国税率计算少缴的部分需要在补缴给国内税务也就是说,这50万,按中国税率计算为12.5万所得税额,你交了15万,多交的不能影响国内150万就缴的税额,而如果你只缴了10万,这50万外国的收入你回国后还需缴纳2.5万所得税计算如下: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50+50=200万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该企业在境外实纳税款抵免限额=50*50/200=12.5万该企业预缴税款35万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为:50-35-12.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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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指本法三条三款的规定,见下)   一、为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税法三条三款规定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  所得税法三条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所得税实施条例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将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优惠税率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操作性问题,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认定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定。
微小型企业按25%缴纳。
20%的是税率优惠
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通用税率是25%,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实施优惠税率20%,我国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谢谢
都是25%,除非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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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某企业2008年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费用的扣除额为( 50*150%=75)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50*150%=75万元
首先,我要告诉您科研费用不是直接免税,而是应纳税所得的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因此,根据以上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贵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应当属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研究开发活动应当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3、应当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费用支出。举例说明,某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当年发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管理费用”列支60万元;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无形资产”科目列支140万元。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额=60*50%+140*150%=30+240=27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0-270=2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0*25%=57.5万元。与加计扣除前相比较,通过加计扣除后获得税收优惠为500*25%-57.5=67.5万元。值得说明的是:如果通过加计扣除后形成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一点,新法与原《条例》规定相比较,显得更加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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