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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维修基金应该交给哪个部门

由开发商代收。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当然,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各地有各地的政策和办法。
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物业维修基金应该交给哪个部门

2,维修基金交给谁

买房的时候,开发商会加收1%房款作为维修基金,房屋修缮时如果有2/3业主同意,可以动用这笔维修基金!
1、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商品住宅销售,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代收,移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2、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3、业主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维修基金交给谁

3,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交给谁

您好,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望采纳谢谢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房产局交纳维修基金,房产局会给您开具统一专项维修基金发票。但是,目前不少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在交楼时都代收公共维修金,为了确保开发商有将这笔钱上缴,您应该到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查你的公共维修基金是否交了。当然,开发商代收这笔费用,也是应该将正式发票交到购房者手里。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交给谁

4,买房时维修基金交给谁

交给房产局或者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房产局交纳维修基金,房产局会给您开具统一专项维修基金发票。但是,目前不少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在交楼时都代收公共维修金,为了确保开发商有将这笔钱上缴,您应该到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查你的公共维修基金是否交了。
这要分清,你指的是这笔钱的最终落户处,还是你个人拿出的钱经谁的手去代办。目前政府规定,新建商品房,必须在其竣工投用前,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它由建设单位(俗称“开发商”)与购房人(拿到房产证后就俗称“小业主”了)在各自办理房产证时,缴纳各自规定的份额。所以,本质上,维修基金的初次归集,是由双方共同出资组成的。操作流程上,房管局先以它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归集买卖双方的交钱。在小区业委会成立了后,业委会以它的名义另去开立一账户,然后房管局将它那个专用账户里的钱,一个铜板不剩地“倒入”业委会的账户里。它的日后使用,自有规则,在此不予展开。因为开发商比购房人更熟悉缴纳维修基金的方法,所以它会”热心“地主动替你跑腿——就像你自家孩子自告奋勇要替你去打酱油一般。完事后会给你出具交钱的结果——银行回执,它是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之一。如上所述,维修基金“到底交给谁”的问题,你应该明白了——发起人是政府,最终落到实处的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口袋”里。中间过程,只是操作上的几道转手而已。

5,楼房维修基金应该有谁来交

楼房维修基金应该由乙方承担
维修基金一般要谁来住谁来交,就是业主来交。维修基金就是要维修一些公共设施,就是你所做的,房子的公共设施的损坏,比如电梯。
买房子的人来付
你所述的维修基金,其实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中: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1]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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