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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超额配送选择权

源于1963年美国一家名为“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的股票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什么是超额配送选择权

2,请问什么是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 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 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平衡市场对该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请问什么是超额配售选择权

3,什么是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所谓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在证券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什么是超额配售选择权

4,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功能

它的功能主要有:承销商在股票上市之日起30天内,可以择机按同一发行价格比预定规模多发15%(一般不超过15%)的股份。这一功能的体现在: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之后的价格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用事先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事先认购超额发售投资者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买入,然后分配给提出超额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价格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就要求发行人增发15%的股票,分配给事先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增发新股资金归发行人所有,增发部分计入本次发行股数量的一部分。显然,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的引入可以起到稳定新股股价的作用。因此,今后对于可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的新股,上市之日起30天内,其快速上涨或下跌的现象将有所抑制,其上市之初的价格波动会有所收敛。
所谓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在证券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5,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条件

1、券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能比较慎重。按照规定,认购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投资者是仅指参与本次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关系的机构投资者。因此券商面对机构投资者,有可能在行使选择权上相对谨慎。特别在预期二级市场股价将跌破增发价时,券商和发行人应该充分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可行性。2、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针对不同的二级市场价格,券商应该及时调整操作策略。例如发行人拟发行10000万股新股,发行价格10元/股,券商按照10元/股的发行价格发售11500万股新股,其中发行人预先拿走10亿元资金,剩余的1.5亿元资金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由券商根据情况处理(均不考虑承销费用)。二级市场上新股上市后股价在不断的波动,上市之日起30日内假设股价可能出现最起码的两种情况,券商应该及时采取不同的操作策略。情况一:假设市场交易价格在10元以下价位运行,由于低于发行价格,券商应该及时用超额配售股票获得的资金购买股票(根据规定购买价格应该不超过10元,购买数量应该不超过1500万股)。这时就可能出现如下变化:(1)股价有可能继续下跌,在接近30日期限内已经预计无法使得股价达到或超过10元价位,券商尽可能购买1500万股;(2)股价有可能在券商用超额配售股票获得的资金买入股票的推动下达到或超过10元价位,券商只能在10元及以下价位买入,在30日期限内股价仍然高出10元价位,这时如果购买数量没有达到1500万股,券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选择超额配售权。情况二:假设市场交易价格在以上的价格运行,由于高出发行价格,券商应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不超过1500万股新股,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发行人获得1.5亿元资金。
发行人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可能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拟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遵循着内部防火墙的原则,并有专人负责内部监察工作。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主承销商包销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责任。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在发行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帐户,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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