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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社保医保激费查询时出现C03登录信息不存在无自然人登录

系统提示自然人信息不存在的原因是该人员在“省内”存在多条参保信息(农合、居民),需请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市、区)社保中心核实有关信息,并重新上传缴费信息。
系统提示自然人信息不存在的原因是该人员在“省内”存在多条参保信息(农合、居民),需请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市、区)社保中心核实有关信息,并重新上传缴费信息。
是不是没有实名认证啊?需要实名认证,才能查询到。
我也是这样,要怎么弄,你们解决了吗
我也是,怎么解决啊
怎么解决呀?我的也是这样

城乡居民社保医保激费查询时出现C03登录信息不存在无自然人登录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什么我刚办理出来的没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而

个体工商户部分是没有三证合一的,即使是三证合一,那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如果你用得着,还需要办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一、个体工商户只有两证合一,没有三证合一。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是组织机构。在制度上,个体工商户只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这两证,而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些地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颁发部门曾向少部分个体工商户颁发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
没错的,我这边新办的原件也是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是没有还三证合一的,也就是新办或以前的都是注册号,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有去工商局办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等才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什么我刚办理出来的没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而

3,个人征信在网上怎么查询

1. 首先需要在征信平台进行注册打开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官方网站 https://ipcrs.pbccrc.org.cn 点击用户注册2. 同意一些协议进入下一步3. 填写个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资料,验证方式有2种,建议选择问题验证,接下来进入下一步设置问题验证内容.最后提交就可以了设置密码的时候需要注意, 必须包含 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和数字三种类容.4. 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官方网站 https://ipcrs.pbccrc.org.cn 输入帐号\密码\验证码 登陆提示:密码是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三种结合的.5. 登陆进入后,点击左侧的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认证方式选择问题验证6. 接下来回答一些验证问题, 完成之后系统会提示你24小时后通过手机短信通知你结果.把查询码记住,下次查看个人信息的时候需要用到.7. 一般在第二天会收到系统发的短信息, 这个时候再次登陆个人信用平台的网站8. 然后点击左侧的 信用报告查询, 输入手机短信中的确认码,然后点击提交 就会显示个人信用的查询结果了.包含信用卡借贷,电话欠费记录等等信息.
查询方法如下:1. 进入首页,点击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2. 进入后点击登录,填写登录名,密码,点击登录。3. 进行身份验证。用户选择银行卡、数字证书或移动金融IC卡验证方式可实时获取验证结果;选择问题验证方式在提交申请24小时后,短信接收审核结果。 若多次未通过身份验证,可转用其他验证方式或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查询信用报告。4. 提交查询申请。平台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三种产品服务。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以一句话的方式提示注册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是否存在最近5年的逾期记录;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为注册用户展示其个人信用状况概要,包括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汇总信息;个人信用报告为注册用户展示其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情况,包括信贷记录、部分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明细信息。5. 获取查询结果。信用信息产品加工完毕后(一般在成功提交查询申请后的第2天),平台会向用户发送含有身份验证码的短信。用户可在收到身份验证码的7天内,登录平台使用身份验证码查看查询结果。
查询方法如下:1.进入首页,点击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2.进入后点击登录,填写登录名,密码,点击登录。3.进行身份验证。用户选择银行卡、数字证书或移动金融IC卡验证方式可实时获取验证结果;选择问题验证方式在提交申请24小时后,短信接收审核结果。 若多次未通过身份验证,可转用其他验证方式或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查询信用报告。4.提交查询申请。平台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三种产品服务。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以一句话的方式提示注册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是否存在最近5年的逾期记录;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为注册用户展示其个人信用状况概要,包括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汇总信息;个人信用报告为注册用户展示其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情况,包括信贷记录、部分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明细信息。5.获取查询结果。信用信息产品加工完毕后(一般在成功提交查询申请后的第2天),平台会向用户发送含有身份验证码的短信。用户可在收到身份验证码的7天内,登录平台使用身份验证码查看查询结果。具体如下:1、简介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2、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将更广泛地被用于各种商业赊销、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职等领域。 此外,个人信用报告也为查询者本人提供了审视和规范自己信用历史行为的途径,并形成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校验机制。3、个人信用影响因素可能影响个人信用风险评分的主要因素有:贷款中曾有逾期还款现象,或者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定期限和应还款额度还款,或有太多的贷款账户和信用卡等等。
您好,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征信中心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提供此服务。如需信用贷款,不妨试试有钱花,“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原“百度金融”)金融服务品牌,提供面向大众的个人消费信贷服务,打造创新消费信贷模式,为用户带来方便、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申请材料简单,最快30秒审批,最快3分钟放款。可提前还款,还款后恢复额度可循环借款。具有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安全性强等特点。 此问题由有钱花提供,希望对您有帮助。

个人征信在网上怎么查询

4,个人征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编辑本段]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 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查 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编辑本段]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编辑本段]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前款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个人信用数据库用户和商业银行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三十六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查询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核查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 [编辑本段]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爱情,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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