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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洋保险怎么样

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第二大财产保险公司,仅次于中国财险,也是第三大人寿保险公司,仅次于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公司在全国设有2800多家分支机构,拥有4万余名员工和近80万名营销员。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寿险市场上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太平洋保险集团于1991年5月13日成立,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 73 亿元,是国内领先的综合性保险集团,是首家上海、香港、伦敦三地上市的保险公司,连续十年进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排名进至第193位,实力强劲。 太平洋人寿2019年实现保费收入2,125.14亿元,同比增长5.0%;总资产达到12,879.14亿元;净利润205.3亿元,同比增长46.7%;在全国设有2800多家分支机构,服务网络遍布全国,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寿险市场上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偿付赔偿金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银保监会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50%以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风险评级为B级及以上的公司,偿付能力才能算达标。从太平洋保险2020年第四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来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跟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都达到了242%,风险评级为A级,各项指标都远超银保监会规定的及格线。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位于上海,作为综合性金融保险集团,有着它自己的优势:品牌影响大:线下的保险公司走的方向其实都大同小异,较大的广告投入、上百万的代理人宣传,因此听说过太平洋保险的人还是不少的。网点多:仅仅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子公司)就有2800多家分支机构,国内很多三四线的城市都可以在线下找到投保的地方。险种丰富:除了我们经常接触的健康险之外,太平洋公司的产品还包括车险、旅行险、家财险等。与其他大型保险公司类似,太平洋保险产品的开发更偏向于返还型、分红型的产品,而且线下的佣金高、运营成本高等,产品的价格也是偏高。

太平洋保险怎么样

2,前海人寿与人寿的区别

保险公司都是可靠的,都是由保监会管理的,放心购买
没有联系的公司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为了让大家更好地对比前海人寿和其他保险公司,昨天熬夜整理了一份榜单,可以参考一下:《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哪家好?》说到保险公司,大家耳熟能详的可能是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等老牌公司,基本上没什么人听过前海人寿,所以有些人就会质疑这家公司的正规性,以及产品质量问题,这里有篇文章分析得很透彻,推荐给大家看看:《揭秘前海人寿的真实面目!别被坑了都不知道......》。看完下面的内容你就知道啦~1.公司规模前海人寿总部在深圳,成立于2012年,虽然没啥知名度,但是在资金这块可是妥妥的,注册资本85亿,在“2017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排名130,整体能力值得认可!2.赔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监会提出了两大硬性指标,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50%,综合偿付能力综合率高于100%,那就算偿付能力比较好了。前海人寿2019全年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72.08%,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44.15%,风险综合等级为B,这样看来还是超过标准线的。想知道中国人寿的偿付能力在同行内处于什么水平吗?献上最新排行榜单:《2020年最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排名榜》3.服务评级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全部业务流程,这样再来为这家保险机构的服务情况打分,服务评级的种类有A、B、C、D四大类,一共包含10级。前海人寿评级为B,服务质量还行。4.产品介绍接下来我们看看前海人寿的几款主推产品,如下表:在这就主要介绍下它家热销的一款重疾险产品——福寿保。大致有这些优点:1、保障还可以:含重疾、轻症、身故保障,轻症最高赔付5次。接下来吐槽下它的缺点:1、少了轻症豁免:罹患轻症后,仍需交保费,无豁免。2、相对较低的轻症赔付比例:重疾险轻症赔付比例在25%-30%是一个正常水平,该款赔付20%,略低一些。除此以外,还有些缺点我就不多说了,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看这篇文章就够了:《网上都说【福寿保A】不好,是真的吗?》望采纳!全网同号:学霸说保险,欢迎搜索!资料来源:学霸说保险官网
只是名称的区分

前海人寿与人寿的区别

3,三峡人寿理赔速度快吗

学霸说保险,每周出周报详述上一周保险公司排名情况,如果您想了解新一期的排名情况,可以看我这篇回答 《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有哪些?》 您好,三峡人寿偿付能力是非常不错的。在2019年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501.36%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10.36%,在国内排名第五,表现还是不错的。三峡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是一家中资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身后有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大型企业撑腰,实力上也不输其他新公司。我们从保费收入、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等方面来看三峡人寿到底怎么样,排第几名呢?一、保费收入公司一季度原保费收入为73,657.02万元,同比增长6141.80%,达成季度保费任务目标。从渠道上看,互联网保险、专业中介业务在一季度业绩中占比接近三分之一,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可以看出消费者对哪家公司更有好感。二、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即在任何时候,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这个能力关乎着是否能真正实现理赔,简单来说就是有没有钱赔的问题。三峡人寿在2019年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501.36%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510.36%,在国内排名第五,表现还是不错的。那三峡人寿在全国保险公司中排第几,哪家保险公司最能赔?2020年最新榜单献上:>>2020年偿付能力排名前五的保险公司新鲜出炉!三、风险综合评级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根据其综合风险的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三峡人寿最近一期的风险评级为A级,得到银保监会的肯定,还是十分可靠的。总的来说,三峡人寿是一家可靠的保险公司。其实大家真的不用过于担心了,保险公司无论大小,都是受保险行业的老大——中国银保监会监管的。望采纳!全网同号:学霸说保险,欢迎搜索!资料来源:学霸说保险官网
三峡人寿是在银保监会备案的公司,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管,从安全性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是没有问题的,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时间是有着严格规定的,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必须给到消费者结果,如果理赔材料、流程都无错漏,理赔时间会更快。原因如下:(一)事前把控;保险牌照中,尤其寿险牌照,因为缴费时间长,且关系到投保人的人身安全,医疗健康等重大事宜,事关民生大计,银保监会在批准成立保险公司的要求是很严苛的。(二)事中监管;1、保证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2、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每出一份保险产品,实际等于收入了一份负债,所以保险公司必须为这每一份负债计提责任准备金,用以应对保单赔付,包括退保、满期支出及理赔。3、最低偿付能力要求。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而偿付能力充足率=企业实有资本/要求最低资本,是企业实际拥有的资产与监管要求的最低拥有资产的一个比例。(三)理赔时事后处理;1、保险公司并不能随便宣布破产,人寿保险公司还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准才能宣布破产,宣告破产需要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且对财产的清偿顺序也做了严格的要求。2、在破产清算时,保险合同跟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别的公司,如果无公司接受,则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这里附上2020年保险公司的排名:>>>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哪家好? 文章详细分析了各家公司的经营情况、理赔速度、热销产品以及市场认知。
你好,只能说还行,各个地区的理赔速度都不大一样的,规定来说,三十个工作日必须有结果
截至 2018 年4 季度,三峡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880.88%,达到监管要求,最近一次风险综合评级为A级。
百年人寿服务质量非常差劲,买保险时说得很好,理赔时给你找一切理由不给你理赔,最后干脆不理你,你爱咋地咋地,不是太多的钱还不值得和他打官司,认倒霉吧

三峡人寿理赔速度快吗

4,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评级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评级答:目前第一次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并且根据规定“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所以现在就别猜了。不过,真正的结果肯定和大家想的不完全一样。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分类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二、分类依据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一)监测指标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1)偿付能力充足率;(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5)财务风险指标。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三、监管措施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1、监管谈话;2、风险提示;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1、全面检查;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5、限制商业性广告;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四、分类评价的频率(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贰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贰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贰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贰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贰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陆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贰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贰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贰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陆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开业验收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中国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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