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保险欺诈急

具体是不是保险诈骗需要看证据,你们公司一个是要能证明业务员与客户在投保前都明知被保险人患病而未作如实告知,第二个是利益分配上,最后的理赔款的去向,业务员有没有拿到. 如果以上都存在,那么基本可以算是保险诈骗,而客户说他不知道患病不能投保也要举出证据证明才行(否则按正常人判断). 关于保险诈骗罪你可以参照《刑法》第198条。 应当说这种情况触犯《保险法》毫无疑问,但是是否触犯《刑法》还应当视具体情节与金额。

关于保险欺诈急

2,遇到保险欺诈应该如何应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什么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一种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实施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指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编造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导致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或支付不应支付的保险金的行为。保险欺诈形式:1.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推测,每年约有15%-20%的财产险赔付属于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导致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保险公司考虑到长期经营中的欺诈风险,会提高一定幅度的价格来弥补损失。那么,诚实守信的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就必须支付跟过的保险费。因此,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保险公司利益,最终损害的还是保险消费者的利益。2. 先出险再投保。正常情况下,购买保险是为了弥补未来可能发生的某些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购买保险的时间必须早于出险时间。但部分投机取巧者在遭受损失后才后悔没有及时投保,于是想在出险后投保,通过谎报出险时间,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3. 隐瞒危险。一般说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程度强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是否存在危险也是心中有数。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被动机不纯的人所利用。比如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已患有严重疾病,却故意隐瞒病情投保;财产保险的标的已处于危险之中,在投保时却隐瞒实情。4. 虚构标的。就是为根本就不存在或不具有保险价值的标的投保,比如人身保险中为死人投保;财产保险中通过伪造文件、与保险业务员串通等手段为已经报废的车辆投保。5. 重复投保,一险多赔。在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是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补偿经济损失,但消费者不会因为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然而为了获得超额赔偿,有人有可能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为同一保险标的投保,保险金额明显超过标的的保险价值,并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投保情况。

遇到保险欺诈应该如何应对

3,什么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行为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保险欺诈人因欺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保险欺诈是一种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实施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指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编造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导致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或支付不应支付的保险金的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什么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行为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4,保险合同欺诈什么是保险诈骗

保险诈骗罪(一)概念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二)构成1、罪体主体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里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是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刑法列举了五种保险诈骗的表现方式:(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的虚构保险标的,是指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虚构保险标的具体表现为:保险标的本身不存在、保险标的虽然存在,但是与实际保险物之间质量与数量不相符合。例如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合格的标的,或者故意增大保险标的的金额。(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这里的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是指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里编造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里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投保人的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里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指投人身险的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客体 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是保险金。这里的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2、罪责保险诈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保险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保险诈骗的故意,既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前,例如投保人故意保险标的;也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后,例如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3、罪量保险诈骗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认定1、罪数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前款第四项规定,是指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第五项规定,是指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行为人在实施上述保险诈骗行为时,可能采取爆炸、投毒、放火等方法制造财产保险事故,或者采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方法制造人身保险事故,这一方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它与诈骗保险金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系牵连犯。对此,刑法明文规定实行数罪并罚。2、共犯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对保险事故意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之所以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是因为这种虚假的证明文件在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是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四)处罚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 犯保险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保险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简单的讲就是提供假的材料骗取保险赔偿金的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首先,保险合同应当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订立的,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其次,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论投保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与保险人之间都没有上下高低之分。合同内容必须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此外,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或者说是一种机会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确定的。这是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得到一个将来获得补偿的机会,而保险人则以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为条件,换取一种无偿收取保险费的可能。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一无所获。当然,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是就单个具体的保险合同来说的,如果从总体上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是依据概率计算出来的,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都是肯定的。 第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这种合同在订立时,由一方提出合同的内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保险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条款是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的,在此基础上,每一个保险人还可以再根据自身承保能力确定承保的条件,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规定每一条款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作同意与否的决定,也就是要么接受保险人提出的条件,要么不签订合同。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的形成是随着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手续尽量简化,方便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时又要求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第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保险人往往是在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基础上,再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然后才决定是否承保,并进一步确定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合同所具有的诚信程度应当比一般合同要求得更高,是最大诚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都必须讲究诚实信用,不允许有欺诈、蒙骗行为。

5,保险欺诈情形有哪些保险欺诈法律后果是什么

您好, 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欺诈,保险法规定严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根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通常会伪造事故现场,编造事故原因,伪造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等,以骗取保险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险金。二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现实中已发生了不少这样的案例,有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或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染病,有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纵火烧毁保险财产等,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确实发生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财产损失等事故,但这种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图谋获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的,因此这种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保险欺诈行为。三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这种情形是确实有保险事故发生,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是根据保险事故实际所造成的人身伤残情况或者财产损失情况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而是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夸大人身损害程度或者财产损失程度,企图得到超额的赔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采取以上三种方式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人也不退还保险费。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保险标的损害程度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保险欺诈人因欺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一、保险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二、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三、合同欺诈的特点1、构成要件①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反映在行合同欺诈为人要约或承诺过程中。要约邀请中的故意,不属于合同欺诈行为。②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即要约或承诺表示的意思是虚假的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就虚假信息予以更正。③相对人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的认识。④相对人在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行为人订立、履行合同。⑤行为人因欺诈成就合同获取了非法的、不正当的或若不实施欺诈不可实现的利益。(一)隐蔽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相对于如标的、价格、标准、功能、合同主体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为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对人则是不清楚的,在暗。真实信息的隐蔽性,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合同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直到欺诈行为败露。这种对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导致的地位不平等,并不是因为相对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扼意而为。(二)干忧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把要约或承诺的错误条件反映到相对人大脑中,使相对人在规避合同风险和实现预期利益的决策中作出与自己本来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决策-错误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意思自治”由于行为人的干扰而成为“意思他治”。(三)破坏性①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隐蔽性,使合同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使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②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都要遵循等价交易法则,不得尔虞我诈,强取豪夺”③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通过欺诈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④破坏了社会信用。欺诈行为败露后,人们对“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将时时处于怀疑、恐惧之中。(四)非法性“欺诈行为都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属于应受禁止的非法行为”
一、保险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二、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三、合同欺诈的特点1、构成要件①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反映在行合同欺诈为人要约或承诺过程中。要约邀请中的故意,不属于合同欺诈行为。②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即要约或承诺表示的意思是虚假的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就虚假信息予以更正。③相对人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的认识。④相对人在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行为人订立、履行合同。⑤行为人因欺诈成就合同获取了非法的、不正当的或若不实施欺诈不可实现的利益。(一)隐蔽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相对于如标的、价格、标准、功能、合同主体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为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对人则是不清楚的,在暗。真实信息的隐蔽性,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合同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直到欺诈行为败露。这种对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导致的地位不平等,并不是因为相对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扼意而为。(二)干忧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把要约或承诺的错误条件反映到相对人大脑中,使相对人在规避合同风险和实现预期利益的决策中作出与自己本来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决策-错误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意思自治”由于行为人的干扰而成为“意思他治”。(三)破坏性①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隐蔽性,使合同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使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②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都要遵循等价交易法则,不得尔虞我诈,强取豪夺”③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通过欺诈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④破坏了社会信用。欺诈行为败露后,人们对“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将时时处于怀疑、恐惧之中。(四)非法性“欺诈行为都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属于应受禁止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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