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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务单证中的四种类型有哪四种

  国际商务单证(international trade documents)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各种单据。一般有以下四种划分方法:   1.根据单证的性质划分:   1)金融单证:用以取得款项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   2)商业单证:发票、运输单据、货权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以及任何非金融单据。   2.根据单证的用途划分:   1)资金单证:汇票、本票 、支票等信用工具。   2)商业单证:出口商出具的单据,有很多种类,如商业发票、形式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等。   3)货运单证:各种方式运输单据的统称,除包括海运提单、海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等外,还包括报关单、报检单以及托运单。   4)官方单证:官方出具的单据和证明。如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原产地证明书、检验检疫证等。   5)附属单证:包括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装运通知、船舱证明等。   3.根据贸易双方涉及的单证划分:   1)进口单证:进口国的企业或有关部门涉及的单证,如进口许可证、信用证、进口报关单、成交合同等。   2)出口单证:出口国的企业或有关部门涉及的单证,如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单、包装单据、出口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汇票、检验检疫证、产地证等。

国际商务单证中的四种类型有哪四种

2,国际货款主要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有哪些种类

.....你好 贸易5年,下面是我的观点,仅供参考。 常用的有信汇(m/t)电汇(t/t)票汇(d/d)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信用证(l/c)先出后结,先结后出等等···目前结汇方式有, tt 电汇 dp付款交单 lc信用证, 你用辩证思维想想, 我做了4年物流贸易 目前来看 没有比信用证还安全的 付款条款, 但是缺点对于收货人来说需要缴纳一定代理费。正是由于信用证规定货运单据为条件为付款条件, 才保证了收发货人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安全的保证。 建议你可以也了解其他付款方式。
1.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分为:自动式循环,非自动循环。  (7)对开信用证。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  (10)备用信用证。  2.信用证的用途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3.申请条件?  如果企业在银行已开设公司帐户,并操作过一段时间业务(具体多长时间,视每个银行不同,一般银行需要看公司在银行的交易记录是否良好),如果该公司帐户操作良好的话,并在公司帐号存有100%的保证金,银行就可以开同等金额的信用证。  4.各国对信用证有什么特别规定?  由于信用证的特殊性,其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这样各国的银行只是依照这样几个特点来操作。我并没有碰到什么特别的规定希望采纳

国际货款主要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有哪些种类

3,银行信用证的分类

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A. 按基本性质分类 a. 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b.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c.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凭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d. 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 附加性质分类 a.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b.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 (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 (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 (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c.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 d.带电汇偿付条款的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这种方式使出口商在议付时减少扣减贴息的计息天数,但开证行未经审查即先行付款,故开证行往往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议付行,即为限制议付信用证。 e.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f.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 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用证开出后才生效。

银行信用证的分类

4,外贸当中需要的信用证是什么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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