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哪些激励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2113四条规定:“(一)取消增5261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4102辅导。 ...... 本公1653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哪些激励措施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3,请按照一般纳税人13税纯贸易公司的盈利计算方式

1,抵扣进项税额,必须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你购进的含税销售额100元,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购进时含税销售额1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你购进的金额为100÷(1+13%)=88.50元,增值税额为88.50×13%=11.50元。你以180元含税销售额卖出,那么你的销售额为180÷(1+13%)=159.29元,税额为159.29×13%=20.71元。那么,你的毛利为159.29?88.50=70.79元,你的应交增值税为20.71?11.50=9.21元如果你购进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购进时的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应该全额计入成本。这样,你的毛利为159.29-100=59.29元,你的应交增值税额为20.71元。2,现金买入产品,与上述方法一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你参照上述方法自己计算。注意:增值税里提到的销售额、金额等都是不含税的,即不包括增值税。所以如果不提含税销售额或者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或者金额)就指的是不含税销售额。另外,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问题1.只要有毛利,同税率的情况下,进项税永远不可能抵消掉销项税,需要垫税。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不含税毛利额乘以增值税率其中,不含税价等于含税价÷(1+增值税率)如果180元也是含税,则盈利为(180-100)÷1.13=70.82.如果100元含税,盈利为35.4元如果100元不含税,盈利为23.9元
很明显,这个是税务部门核定的税率,销售收入*8%数额不小啊,呵呵,一般纳税人年平均销售收入为200万,也就是200万*8%被,就是说一年你企业的所得税最少要交16万,你企业如果能准确的核算出企业所得税的话,有权要求税务局撤消核定!按税法规定的利润*25%来交!当然了,这个是理论上的,实际感觉这么操作不太可能,凡事都有两面性,这不是硬性的规定,你可以跟税务局的协商解决啊,找出一个你们都认为合理的税负去交!
一、利润:180-100一[180÷(1+13%)x13%一(100÷(1+13%)×13%]=80一[20.71一11.50]=80一9.21=70.79(元)交增值税9.21元。盈利70.79元。二、利润:140-100一[140÷(1+13%)x13%一(100÷(1+13%)×13%]=40一[16.11一11.50]=40一4.61=35.39(元)

请按照一般纳税人13税纯贸易公司的盈利计算方式

4,地税评定企业c啥意思

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1日A级信用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B级信用通过对评定指标进行考评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但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C级信用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特殊情形,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D级信用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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