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吗

  【问题】  我企业开发新产品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并且还安置残疾人员,这两项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优惠政策,听说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那我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解答】  国发[2007]39号 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财税[2009]69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提示:对于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同时享受,您企业的两项优惠是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优惠,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吗

2,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根据您的表述,贵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如果贵公司是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应当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按20%的税率征收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也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3,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看你所在地区的政策,还有的你的行业,就像以前家电企业,有国家补助一样,家电下乡,选择税收的话,一般的地区是没有优惠的,除非你是高科技,节能环保企业,那么还有硬外一种,就是税收洼地,有地方性的政策优惠,入园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全额的50%扶持,增值税(营改增)地方留存全额的30%-70%扶持。
税收优惠一般就是 政府将企业缴纳的税收按比例返还。 一般分为增值税和所得税。 各地方政府的返还比例不同。 一般总纳税的是20%到35%。 这个要看每个地方的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作社,应当是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成果核算完整准确,运作规范的合作社。具体来说,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完整的成员账户,包括成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身份证号码、经营产品范围等;二是有健全的财务账户,包括入股的资金及比例、交易额、总账和相应的明细账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作社应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供合作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当地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证件,优惠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于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和要求的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来说,退税的一般程序是:(1)申请: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如实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证件、资料(提交资料时由纳税人填写《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包括书面申请、完税凭证复印件、批准文件(如减免税批复)或税务部门已核实的各类清算表、结算表、处理决定书。(2)受理: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文件、证件及资料齐全且无误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受理文书登记,同时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给纳税人;对文件、证件及资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场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3)退税: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办理退还手续,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经查核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将报送文件、证件、资料退回纳税人。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请问优惠期该如何计

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开始获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释: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2. 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0]25号)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文章转自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0]25号) 5.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 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税减半优惠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25号)) 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优惠,企业如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首先是要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门,即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负责,即以软件协会作为其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不参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只对企业的认定做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
,国税发[1995]121号 根据(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供参考.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因此,贵司如果是在2010年5月31日之前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从2009年起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是在2010年5月31日之后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从2010年起享受20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1-2013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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