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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违约金和滞纳金有何规定谢谢各位

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民法通则》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如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们合同的用语分析的话,应该是属于于违约金性质,只不过你们在合同里称为滞纳金,实际上是对方逾期付款行为的违约金!

国家对违约金和滞纳金有何规定谢谢各位

2,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搜

超过三年的应付账款,不算收入,但有时算额外收益,只进行所得税调整,不计算缴纳其他税,具体情况要看主管税务机关如何选择税务政策了。理由如下: 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曾有如下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新税法下,原税法下的文件已失效,但新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相对应的,债务人的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在一定的条件下,如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将3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一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是不是妥当,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作为支持。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税务机关参照执行,就只能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看税务机关如何执行。
看用的什么财务制度。收付实现制的不计,老得要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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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能允许银行收取信用卡逾期不还像高利贷一样一直长吗

信用卡逾期严重的后果:1、产生逾期利息和滞纳金;2、不良的征信记录;3、银行将会催收,可能面临刑事问题。信用卡逾期解决方案:1、如果持卡人忘记还款,发现逾期后,一定要尽快还款,最好全额还款。给银行信用卡中心打电话,声明非恶意欠款。逾期时间短的话,银行可能不计不良记录;2、信用卡逾期由于失业、疾病等原因无力偿还时,在还款期之前,持卡人应主动和银行信用卡中心取得联系,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声明自己非恶意欠款,申请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3、持卡人主动申请延期还款,银行往往会同意延期,银行与持卡人商定双方能接受的还款计划。这样银行不会记不良记录,但是申请延期后一定要按时还款;4、信用卡还款信息央行征信系统滚动24个月,信用卡逾期还款的记录会在征信系统里保存两年,如果发现逾期后还清后直接销卡,信息就不会滚动,而是长时间保存下来。所以,持卡人产生逾期后,最好不要马上注销信用卡,最好再坚持使用2年以上,之后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银行按万分之五计复利的方式要远低于社会上的高利贷。 信用卡的基本功能是消费,银行是鼓励持卡人刷卡消费的, 而不鼓励取现金。这点从消费享受一定的免息期上就知道。 信用卡(英语:credit card)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英语:billing date)时再进行还款。除部份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帐户直接扣除资金。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国家能允许银行收取信用卡逾期不还像高利贷一样一直长吗

4,新劳动法关于拖欠工资后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因此两者不能同时享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好!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85条和87条都是关于赔偿金的规定,这两处的赔偿金均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但却有所区别。85条第四项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正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按46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却没有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应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一以下的赔偿金。而第87条规定的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 当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总结来说,第85条所针对的是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而作出的惩罚,这种情况下,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可以同时享有的。而第87条所针对的是单位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此外,第85条加处赔偿金的比例为50%以上100%以下,而第87条则确定为100%。 所以,当出现类似的劳动争议时,应视具体情况而选择适用不同的条款。 具体参考下《劳动合同法》46和48条。希望回答能帮助到你!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可以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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