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农村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都属于我国的商业银行
来源:整理 编辑:企业信用 2023-06-22 18: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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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都属于我国的商业银行
1.人民银行不属于商业银行体系。因为人民银行是行政单位。2.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属于商业银行体系。应该可以吧,办理过,只要对方的开户行名,账户姓名,账号。当天应该就能到账。手续较其他银行低些。
2,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一个系统的吗
你是说成立农村信用社的分社吗?那还是报人民银行批准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也是报人民银行批准的 银监局一般只负责监察、监督金融机构是不是依法合规经营的,是否有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检查金融机构内部是不是将存款任务与职工效益挂钩的.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监管商业银行等等,而信用社是商业银行,但它们都是金融系统。
3,银行的信用系统是什么啊
记录你信用卡,个人贷款等和银行打交道的资料库...这个资料库是所有银联银行都可以调阅的..所以要是你用信用卡或个人贷款时还款不及时的话,你的不良记录都会在上面,这样你以后还想贷款的话就很麻烦了.相对的,你正常使用的话以后货款就方便了确切地说,这个系统应该叫做”央行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它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于1997年,在2006年7月份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000多万户,其中6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始于1999年,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信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多人,其中1亿多人有信贷记录。 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其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目前,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企业如需贷款,贷款银行会在你申请借款时通过此系统查寻企来的信用记录,如果以前有不良,则贷款的可能会大打折扣。另外,个人也可以查询,带上身份证到当地人民银行并填写申请表后可以查询,查询后会打印个报告给你,里面主要记录你个人贷款、信用卡使用及还款、住房按揭等资料。如果产生信用不良记录,将对个人以后贷款等产生很大影响。银行至少有两个信用系统,第一个就是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里面详细记录你的各信用卡使用情况,是否有贷款,还款信用,还款额度,收入情况等等。另一个系统可以查到你社保缴费登记的基本工资,还可以给你的信用打分。不过每查一次个人信用,系统都会记录您因什么原因被查过信用,如果被查的次数太多好像不太好
4,人民银行在农村信有社监督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人民银行对农信社贷款管理
1997年1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营管理型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划分权限、余额监控的办法。
总量控制,系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根据年度内货币总量调控目标和信贷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收支情况,确定年度内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总量。
限额管理,系指总行根据本规定的贷款用途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限额,并将限额指标下达给省级分行。
划分权限,系指省级分行只能将贷款限额指标下达到地市级分行,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贷款行,不得掌握限额指标,只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初审和办理贷款手续。
余额监控,系指总行下达给省级分行的贷款限额,在年度内可以周转使用,并对限额实行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仅对县联社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统称借款人)以下三种用途发放贷款:
(一)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信用社用于解决农业生产季节性原因所出现的先支后收的短期资金需要;
(三)农村信用社用于支付清算中出现的临时头寸资金需要。
第五条 借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及时、足额缴存存款准备金;
(二)备付金比例低于5%;
(三)按时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及人民银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借款人申请本规定第四条第一种用途的贷款,除应具备本条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农业贷款比例达到核定的比例;资金拆借无净拆出;
借款人申请本规定第四条第二种用途的贷款,除应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存贷款比例不超过核定的比例。
第六条 借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说明借款用途、原因、期限及资金运用状况,并加盖有效印鉴。经人民银行贷款行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应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行订立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科目下设账户,按借款人、期限、利率分别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由省级分行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期限管理,贷款到期收回。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到期不办理还款或展期手续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种用途的贷款期限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第二种用途的贷款期限为3个月以内(含3个月),第三种用途的贷款期限仅限20天以内(含20天)。
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要有一定的间隔期。具体间隔期由省级分行确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由县联社统借统还的,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赚取利差。
第十条 省级分行要按月向总行报告贷款限额执行情况。对未经总行批准,擅自突破限额的分行,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贷款行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发放贷款,并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对不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发放贷款的,上级行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虚假报表和资料;
二、贷款申请不实;
三、贷款使用不符合申请用途;
第十三条 省级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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