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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撞车事故我们全责可到了理赔阶段保险公司老是说口供不对保险

现在最好的办法是找保险公司协商,如果协商无果,直接向保险公司辖区的保监局进行投诉,由保监局出面处理,如果保险公司工作过程中有违规的地方,保监局绝对要处罚保险公司,并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投诉,保监局一定会回复。现在国家保监委正在整顿保险市场,因此保险公司最怕客户投诉。试一试吧,对你有好处。至少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可以咨询律师帮你解决这个问题,这样的问题他们很专业的。应该很容易解决
如果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公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是有法律效力的。不必要非看口供,但如果提供,则必看,否则就失职了。

撞车事故我们全责可到了理赔阶段保险公司老是说口供不对保险

2,人寿保险的要约内容签名不是自己本人签名保单有效吗

你这是通过银行渠道办理的银代产品,但最终还是保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你那份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也有规定,只是不知道你这份合同签多久了,你是否表示不予撤销合同。  如果这个事情你一定要上告的话,保险公司的直接监管机关是保监局,你可以到当地保监局举报,至少他们公司的代理人代签名的行为是违规的,保监局会查处的。  补充一点:如果在你购买保险的时候代理人对合同的讲解有偏差的,也就是对你存在误导行为的,该合同也是无效,你可以到保监局投诉。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啊这个...我们公司现在对于签字方面 查的可严了..每个公司和每个公司不一样吧..你跟那个银行的办理人协调好了 要么你们签份协议 说,是你请他帮你代签,
如果认真起来,还真有问题,不是本人签字无效,其实你可以做签名变更啊
只要签名不是你的 该保单就无效鉴定完毕! 如果你真想让合同有效就和代替你签名的人签署一份 你授权给他 让他代替你签名的授权书就好了记得日期要比保险合同提前几天
你好!我想应该是你的保险代理人泄露了你的资料。保险公司不会将你的资料泄露出去。你法律上你这份保险是没效的 签一份授权书那么你这份保险就有效了。这份授权书还得提交给保险公司。打字不易,采纳哦!
不是自己本人签名保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人寿保险的要约内容签名不是自己本人签名保单有效吗

3,保监会报告会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配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包括: (一)除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人寿保险产品; (二)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二、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包括: (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健康保险产品; (三) 符合《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的传统型人寿保险产品; (四)符合《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的个人分红型、个人万能型和个人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五)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开发的团体分红型、团体万能型、团体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可以对已经审批产品进行变更。变更后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或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变更后不改变产品类型、定价基础和定价方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该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的风险管理,尊重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产品出现重大问题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告。 五、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总结材料,包括: (一)上一年度在售产品的业务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 (二)产品定价回顾报告,按照个人人寿保险、个人健康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分险种论述各险种主要产品的定价充足性和合理性,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主要产品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超过该险种当年总保费5%的产品; (三)上一年度因产品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例报告,法律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对偿付能力影响的分析报告,精算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五)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有关产品的其他情况;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销售计划无需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但是保险公司在组合产品时不得改变各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费率和现金价值。 七、保险公司应以pdf格式报送产品材料的电子文档,其中精算报告的电子文档和其他材料的电子文档应当分开。 八、中国保监会通过内部网站向各保监局公布除精算报告外的产品审批或者备案材料。 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再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产品审批和备案材料。 十、各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 二○○四年七月一日 很高兴回答楼主的问题 如有错误请见谅

保监会报告会

4,保险公司 定期 报送 保监会 文件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保险公司 定期 报送 保监会 文件答:目前第一次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并且根据规定“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所以现在就别猜了。不过,真正的结果肯定和大家想的不完全一样。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分类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二、分类依据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一)监测指标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1)偿付能力充足率;(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5)财务风险指标。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三、监管措施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1、监管谈话;2、风险提示;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1、全面检查;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5、限制商业性广告;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四、分类评价的频率(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你所说的保险公司是哪个级别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应的报送部门是保监会;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对应的报送部门是保监局;三级、四级机构对应的报送部门是当地的监管分局,如果没有监管分局的话,三四级机构的报送材料应统一汇总至省分公司,由省公司按要求向保监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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