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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条款求解释

它的信用证格式在beneficiary一项写不下了,所以会用address prefer to 47a,所以你制单的时候直接写你们公司的英文名称+地址就行了。
应该按照信用证47A项所列明的贵公司地址全部显示在相关的单据上,开证行为了避免重复才会有此类描述,但是在做单据的时候一定要显示完全。
我记得这个问题回答过的呀。 找了一下原来是你重复提问了,我的回答在下面:http://wenwen.sogou.com/z/q838518979.htm
应该是ADDRESS REFER TO 47A,也就是说要完全按照47a完整的来显示地址。字面讲相当于“详细地址见4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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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证上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SHIPPER怎样出提单 搜

意思就是在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填写:TO ORDER OF THE SHIPPER。在提单的背面中间位置,加盖你们公司的英文名称加 法人签字章,这就是ENDORSED IN BLANK的做法。在提单正面中间空白处,填写:FREIGHT COLLECT。通知方NOTIFY ,填写买方名称地址电话等详细信息。
这个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SHIPPER, ENDORSED IN BLANK, MARKED FREIGHT COLLECT, NOTIFY XXXXXX的意思是:提单上的consignee写成:TO ORDER OF THE SHIPPER,然后SHIPPER做空白背书,提单上显示:FREIGHT COLLECT,被通知人写:XXXXXX(你们客户的公司名称)。至于你们以往所做的MADE OUT TO ORDER OF XXX BANK ——这与此相同,所不同的是这次的指示人SHIPPER(发货人)而已——这类提单被叫做“指示提单”,是海运提单中最常见的提单格式。
提单显示to order of shipper。然后再提单上面背书,协商to order of bank of america nt&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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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证汇票商业发票海运提单的填制与联系

简单的说汇票,商业发票和海运提单是信用证议付时受益人需要提交给银行的单据。 您要参加的是什么考试?关于信用证的填制是不是信用证申请? 如果是的话,信用证申请中主要有下面几个部分: 1.申请人公司名称及地址 2.受益人公司名称及地址 3.最迟装运期,还有效期。 4.贸易条款 FOB.... 或者CIF....等等 5.起运港和目的港 6.信用证的金额,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 7.标明信用证期限,即期还是远期,后者还要注明多少天远期,比如90days sight 8.标明信用证是否可以自由议付 Available At any bank in China by negotiation. 大概这么写吧。 9.货物描述,品名,规格,数量,唛头等等。 10.所需单据,发票,箱单,提单,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等。 11.单据提交的时间,比如提单之日后15天内 12关于不符点扣费率应该是银行的规定。 汇票: 主要写上受益人和申请人的信息,还有信用证号,还有金额的大小写。 商业发票: 信用证号,合同号,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贸易条款FOB CIF... 海运提单: 受益人一般为承运人Shipper,consignee除非另有规定,一般是TO order,Notify一般为申请人。 起运港,目的港,货物的唛头,货描,件重尺。 还有运费到付还是预付。开船日。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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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证的问题谢谢

1. FOB条件下,运费是在国外直接付给船公司。因此,船代理一般都出小单的,如果出主单,船代理就赚不到钱了。所以,只要是FOB条件,楼上说的换一家能出主单的船代理这个办法,基本是行不通的。2. 解决办法:与指定的船代理商量,适当增加国内的人民币费用,换取船代理出主单。3. 第三方单据问题,一般说的第三方运输单据,是指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发货人的提单,至于第三方出单人,按照UCP600规定:“假如运输单据能够满足本惯例第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或24条的要求,则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以外的任何一方出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单也可以看作是“第三方单据”。问题是在同一张信用证里面,如同楼主说的,客人既规定“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又规定“不接受小单”,那岂不是自相矛盾?因此,如果在这个信用证里增加“可接受第三方单据”这句话,只能是添乱,造成自相矛盾。还不如让客人删除“不接受小单”这句话,对提单形式不作规定来得更有用。4. 楼主最后一个问题:“信用证在没有明确指明不接受第三方单据的情况下,就可以接受第三方单据”,由于“第三方”这个定义实在太模糊,因此现在UCP新版本都不支持使用这种说法。如果非要对楼主这个问题给出个明确回答,那么答案是“是”,也就是说信用证没规定不接受,就等于可以接受,前提是这个第三方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其它单据不冲突。
1.是的,HOUSE B/L签名一定要显示CARRIER的名称,如果是CARRIER的代理_就要写AS AGENT FOR THE CARRIER,同时也要写CARRIER是谁。保险起见,能细节就细吧。2.有些信用证是不写NOTIFY的,但是很少。一般applicant就是NOTIFY,如果申请人不是通知方,(根据合同),在确认信用证之前还是先和你们客户确认清楚。3.一般情况下,我们国家的银行费用我们付,他们国家的银行费用他们付。接受底线的话,如果你们是卖家,要看货物价格卖得怎么样。呵呵,还要看客户是什么程度的客户。。。4.哪边验货?银行留底的哪些单?。。。如果你们确定是软条款,对方又不肯改,就不要接受这个证。供参考希望采纳
主单一般是指船公司出具的提单,小单一般是指货运代理出具的提单,有些货运代理只能出具他们的提单而无法出具船公司的提单。小单通常没有主单严格、准确。第三方单据与主单小单没有必要的联系。同意楼上的建议,你可以跟客户要求换一家能出主单的货运代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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