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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机构代码是什么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组织机构代码是什么

2,组织结构代码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诚信体系实名制查询 http://www.nacao.org.cn/publish/main/85/index.html
商品包装上面的组织结构代码起什么作用 有了它可以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果公司有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变更,代码证也是需要变更的。代码上有公司的一些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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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机构代码查询

登录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官网。最直接的就是百度输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搜索即可。查询查询分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机构登记号等几种查询方式。如只知道组织机构名称,如某公司或者单位。比如组织机构名称,北京,输入百度。若是知道了某个组织机构的代码,也可查询。在组织机构代码栏输入代码。如802100433。以上是比较方便的查询方式。也可以通过登录当地网上工商系统查询。打开国家工商总局登记企业信息查询界面。在查询页面我们可以看到四个查询字段:业务申请号、企业名称、业务类型和注册号(名称预核号)。在企业名称右边的查询框输入想要查询的企业名称,点击查询按钮就可以了。不多做介绍。最后,若是对网络查询不放心,当然可以去当地工商局人工窗口查询,有疑问可以当面咨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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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机构代码

所有公司都有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根据国家标准对代码种类的划分,代码按其功能分为有含义码和无含义码。有含义码是除对编码对象起标识作用外,还具有其他特定含义的代码,如公民身份证的代码就属于有含义码。  无含义码是对编码对象只起标识作用,而无其他附加含义的代码,如组织机构代码,是由8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代码长度短、包容量大,尤其适合于计算机管理和应用。从组织机构代码中看不出相应组织机构的类别及所在地等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之所以采用无含义码,是因为现实中会出现如事业机构转为企业机构、内资转外资、行政区划改变等一系列问题,而相应组织机构的类型、法人代表姓名、经济类型、地址等近20种基本信息在代码数据库中一查便知。采用无含义码可以保证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统一性和终身不变性。  组织机构代码与自然人的身份证号不同,一个自然人,哪怕是非婚生的自然人,都有权获得属于本人的身份证号,而申请代码的组织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此外,自然人身份证号在有效期内的基本信息不变,其信息比较稳定。而组织机构代码设定的4年有效期相对较短,能随着组织机构的变化在对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作出相应调整,具有动态性。  组织机构: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机构,泛指机关、团体或其他工作单位。组织机构是有目的、有系统、有秩序地组合起来,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机关、团体和其他工作单位或其内部组织。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的统称,即通常所说的“单位”。但“单位”一词比较笼统,可以指某个计量单位,也可以称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为单位。所以,统一代码标识制度中用“组织机构”来称呼通常所说的“单位”。

5,组织机构的代码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由国家编制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法定标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代码管理的规定,制定代码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统一划分代码区段; (三)组织建立代码信息系统; (四)组织实施代码标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民二、编制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代码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新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代码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下简称代码证书)。第八条 组织机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代码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组织机构,未办理代码登记手续,或者办理代码登记手续后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未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补办代码登记、变更手续。第十条 组织机构终止后,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代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代码信息检查登记,并按期换领代码证书。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仅供申领的组织机构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 遗失或者损毁代码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原代码登记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代码管理工作中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代码信息业务。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变更、补发和换领代码证书,应按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工本费。第十五条 各级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民工、编制、税务、计划、经济贸易、财政、公安、劳动、人事、统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保险机构,应当在各类登记、统计报表和有关数据库中设置代码栏目,并在办理组织机构的有关业务或者其他事项时查验其代码证书。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公司都有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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