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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经营户是否需要交税

个体经营户要交税。 个体商户定额的不建账。国税要交增值税,地税要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增值税(或营业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或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要看企业成立的时间,来确定交给国税局或地税局。 年中或年末,按销售总额*0.13%交堤围防护费个体商户主要是根据经营的种类、经营面积、路段而核定的定额。开票额超出定额的,就按超出的报税。不超出,就按定额的报税。
请向当地地税局管理员咨询,或打税务热线电话12366。
要。。要交营业税。

个体经营户是否需要交税

2,个体工商户需要报税吗

需要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按时申报纳税税款,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说到个体工商户,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街边的小饭馆、水果店、蛋糕店等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大多都属于个体工商户。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过,由此就认为个体工商户就不用交税,那就大错特错了。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按时申报纳税税款,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经税务部门批准,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委托银行等方式申报纳税。定期定额户依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视为已申报。具有一定情形的定期定额户,可以申请将纳税期限合并为继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个体工商户需要报税吗

3,个体工商户需要报税吗

需要报税的,和企业的一样报税,只是企业交企业所得税,个体的交个人所得税,其他是一样的。
可以,收入不同交税数目也是不同的,月收入低于5000不需要交税。带上你的申报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开票金额)到所属区局大厅申报,顺便带个法人的银行卡,直接申报完毕缴纳税金。要是细则不清楚,大厅有工作人员可咨询。如果是从事生产、加工、商品流通,则要向国税缴纳增值税,向地税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从事服务业、建筑业、饮食业等(生产、加工、销售以外),则只向地税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即可,不需要向国税交税。个体户是指中国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由个体户来经营的单位成为个体经营户,指的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

个体工商户需要报税吗

4,个体户需要纳税吗

个体户分两种;一种是定税,定额纳税。一种是缴税,可以零申报,但是要做账,看你属于那种了。
2016-2017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全)  会计网讯 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明确了2016年至2017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  公告显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另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会计网)
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体营业执照需要报税吗

个体征税一般分为两种,一每个月固定税款。二根据开发票的情况来征税,一般营业执照下来以后,去地税做个备案,看把你家归到哪个管户的手里,你可以依照地址去管户那问问,一定不能忽视这块,如果将来注销,会很麻烦的
个体户很多都是固定每月到税务缴纳定额税。如果税务局给你核定的不用交税,就不需要。如果核定有税,每月就要去报税。
你好,公司合理避税50%可搜“捷税宝”现在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就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就要依法申报纳税。现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或增值税交税起征点是3万元。超过起征点的,要全额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局解答:小微企业免增值税营业税政策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3.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4.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5.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6.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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