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2010年检需要先在网上申请年检 网上过了之后下载表格然后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贴花
今年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是是检2006年度的,印花税是按5元/本缴纳的。

南京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2,2015年工商执照还年检吗

  要的!  但是现在不叫年检了  改成企业年报了(其实就是改个名字而已)  都是在网上申报的  企业年报时间是每年的: 一月一号至六月三十号  企业年报流(以广东为例,上面各个城市都有)  1:进去网站后选择城市【广东】  2:点击进入企业年报系统  3:登陆企业年报系统  4:填写年报信息  5:按照提示填写完成,保存就可以了  

2015年工商执照还年检吗

3,南京企业工商年检需要带哪些资料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二、年检基本程序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3、企业交纳年检费。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三、年检时间要求年检起止日期为2013年3月1至6月30日,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6月30日前到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四、年检准备材料:(一)年检报告书;(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营业执照副本;(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南京美华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参加年检。 !!!个体工商户验照不适用本系统。 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经营范围中载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届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别清算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清算企业只需提交上述第1、2项所列材料及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备案书。 (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外资分支机构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加盖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经营范围中载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复印件。

南京企业工商年检需要带哪些资料

4,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和年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外向型经济的统计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和年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同配合的原则。第四条 南京市统计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和年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和年审工作。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年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办理统计登记、统计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统计登记转移手续的情况;  (二)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情况;  (三)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年、定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统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凡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到当地的统计机构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未办理统计年审的,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检前,必须到当地的统计机构或本系统主管部门接受统计年审。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经贸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统计机构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登记和年审工作。  税务部门在给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检查该企业是否办理统计登记,对未办理统计登记的企业,税务部门代发统计登记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其在3-4日内到统计机构补办统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代发统计登记的有关规定,并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时,要求受检企业提交统计机构出具的《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年审证》(以下简称《统计年审证》)。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年审每年一次,时间为次年的1-4月。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统计登记和年审。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和年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年审实行《统计年审证》制度。凡已办理统计年审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统计机构发给市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年审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涂改《统计年审证》。第十一条 《统计年审证》自颁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统计年审证》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年审工作可以收取年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批准。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澳台同胞、华侨在本市投资兴办的企业。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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