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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一篇税务个人年终工作总结刚在基层工作几个月哪个个好心人

越具体越好,税务,跟数字打交道的,接触的人不同,没有具体数字,没有具体事实很难写出一篇好的总结。只能根据你的实际工作来说,可以说说刚到基层碰到什么困难,你是如何解决的,有哪位领导和同事帮你,传授经验了。当然肯定是好经验才能写,坏经验就不要写了。已经工作几个月了,那也算是有点经验了,那总结下你有哪些自己发现的好办法,好经验。别忘了,多写写工作中跟哪些领导接触,怎么和领导或同事融洽和睦的工作的。
某区地税分局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已传附件,请参考,望采纳

求一篇税务个人年终工作总结刚在基层工作几个月哪个个好心人

2,税务年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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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年终总结

3,如何完善纳税信用体系

在过去几年中,税务部门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取得了初步成果,成功构建了分级管理的基本框架,但纳税信用体系不仅仅是简单地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而是由多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综合而成的,主要包括信用保障机制、信用评价机制、信用管理机制、信息披露与传递机制,等等。信用保障机制由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其主要功能是对信用运行机制的确立和实施提供法制保障,是整个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是整个纳税信用体系的核心,主要由信用信息管理、失信惩罚与守信激励机制、信用风险预警机制等构成。主要作用:一是收集、管理企业日常信息,通过筛选整合形成企业纳税信用信息,为信用评价机制提供真实、可靠、全面的信息依据;二是实现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实时监控,进行高效率的税源管理,增强抵御税收风险能力。评价机制目前主要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主,充分体现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是信用体系的主要外在表现形式。信息披露与传递机制是指纳税信用体系向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信用评价结果,或是与银行信用体系、社会中介部门等各方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可以说是近几年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心工作。目前评价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在于对企业信用信息缺乏有效掌握和利用。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进程看,要求纳税信用体系提供更加详实的信用评价结果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认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信用管理机制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纳税信用体系信息化程度。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纳税信用体系运行的心脏,而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的核心是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可以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公共征信数据库。要在现有的税务部门信息数据库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公共征信数据库。二是统一的信用信息检索平台。信用信息检索平台可以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直接建立,直接管理和维护,也可以授权或委托中介机构建立、维护和管理。三是信用信息的运营和传输。既可以采用商业化开放经营,也可以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由少数中介机构经营。计算机网络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作的重要基础,是信用信息传输的主要通道。建立纳税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信用风险预警机制是对纳税信用进行跟踪与检测,用以及时发现信用风险和处理信用风险,它是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是纳税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根据跟踪监测对象层次不同,可以分为微观机制和宏观机制,分别对单个经济主体和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其建立的基础环节是制定完整、科学且具较强可操作性的预警信号(指标),并设定临界值。要使这些指标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分析制度、风险暴露后的紧急应对制度等。将失信惩罚与守信激励同税收管理员制度紧密结合。失信惩罚与守信激励机制,按照作用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是依靠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在市场交易中自发地实现激励和退出。二是由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制约,使政策向诚实守信的企业和消费者倾斜,间接地降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获取资本和技术的门槛。设计该机制时,应遵循一个原则,即失信的“期望成本”_定要超过失信的“期望受益”,守信的“期望受益”要大于守信的“期望成本”。

如何完善纳税信用体系

4,营业执照信息公示如何挂到公司网站

基本信息,在工商网站上,有营业执照公示,可以查到内部信息,要拿企业的营业执照,介绍信(章) 去查档案或者是律师出示证件查询。
你们回答的根本就不对,你们不懂问题是什么意思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去工商网站上登陆 获取代码即可,据目前得知。只有浙江宁波工商是收费的,其它地区比如上海等都是免费的
营业执照信息公示,挂到公司网站,建议加入工商局信息公示系统连接,这样处理比较方便,诚信度也高。  在公司网站设一个图片式窗口,提示点击可以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公示信息。点击后转入工商局相关网页。  也可以自己单独制作一个公示页面  网上营业执照公示(以下简称“网上亮照”)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在其经营网页上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有利于提升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效应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构建上海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也将同日实施。《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条例》和规章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公示企业信息。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二、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三、做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向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辖区内抽查企业名单。抽查企业对象为辖区内未吊销的存续企业,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当保证抽查企业名单的公平规范,并注重各登记机关抽查企业户数的均衡性。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抽查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组织实施。  五、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确保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暂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规范》(暂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格式规范》(暂行)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务必于10月1日前完成开发和测试,保证系统按时上线运行。  七、加强公示信息数据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公示信息质量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要及时将公示系统采集的年报信息、企业即时信息等企业自主公示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公示信息更新、交换到工商专网业务系统,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数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日上传总局。  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加强对公示系统的运营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正常开展。  九、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总局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要认真做好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满足工商联络员进行首次确认的需求。  十、加强《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工作机制。通过培训使登记注册、企业监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维护的干部能够熟悉企业公示信息的流程及要求,能够回答企业在公示中遇到的问题并能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操作;全国工商系统干部要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能够解答企业提出的一般问题;企业能够深入了解《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能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信息。要做好工作安排,满足企业对咨询服务的需要。要通过报纸、网站等各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条例》的平稳实施。  十一、积极推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总局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与各地有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加强《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站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的高度上,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制定本地区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指定专门机构,确保人员配备,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追责机制。各级工商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总局每年对各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数据质量建设等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及考核机制,确保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9月2日
1 ,登一则挂失声名。2 ,公章到公安局报案----->开证明信----->到刻章地方补刻。3 ,执照等证件到工商及税务局领表补证件。(需交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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