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法律问题个人征信内容因意外伤害被起诉为被告法院判决没有

一般来讲,现在的个人征信报告中除了记录个人基本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外,还会记录个人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公积金社保等缴纳信息、欠税信息等公共事业费用缴纳信息。因此如果有已经执行的民事案件,个人征信报告中是可以查询到的。征信报告中不会标注是否“不良”信用,只会如实进行记录,是否“不良”由金融机构自行判断和认定。所以也不要太过担心。
你好!可以找相应的法院出具这件事情与你无关的相关证明。如有疑问,请追问。

法律问题个人征信内容因意外伤害被起诉为被告法院判决没有

2,从法律层面说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最大的区别是

1.贷款方是企业的则需要核实企业征信,若贷款人是个人的则需要核实个人征信。2.企业征信是指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3.企业征信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这两个网贷都上征信 有很多网贷不上征信的

从法律层面说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最大的区别是

3,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1. 被征信人也就是征信的信息主体的权利主要有五个方面,即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和救济权。2. 义务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要求
据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作为数据主体的自然人拥有四个方面权利: 一是知情权。个人有权知道个人征信系统中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人民银行当地征信部门去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目前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是免费的。 二是异议权。如果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来,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按程序进行处理。 三是纠错权。如果经证实,个人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个人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四是司法救济权。如果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而且在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权益。 作为个人征信的主体,也需要承担如下义务: 首先是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的义务。个人在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时,应向商业银行等机构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 其次是及时更新自身信息的义务。如果本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相关机构,相关机构会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是关心自己信用记录的义务。系统中的信息全不全,准不准,只有本人自己最清楚,个人要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错误要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在数据采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过合法渠道收集个人数据,明确数据采集范围,采集的信息都是个人在经济金融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对与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如疾病史、银行存款余额等并不采集,所以不会侵犯个人隐私。 在数据使用方面,对于已经采集入库的数据,人民银行采取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4,个人征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编辑本段]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 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查 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编辑本段]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编辑本段]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前款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个人信用数据库用户和商业银行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三十六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查询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核查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 [编辑本段]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爱情,需要时间。

文章TAG:个人  个人征信  征信  法律  个人征信法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