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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风险所致的损失一般是指

人身风险所致的损失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收入能力损失,另一种是额外费用损失。

人身风险所致的损失一般是指

2,简述常见的人身风险和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中有一个不是非常精确的管理矩阵,可以提供参考。一个是风险按照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目标的程度(也就是发生的后果严重程度)来分成四个区间,四个区间对应着一般的四种应对策略和措施。它们分别是: 1、发生可能性低、影响程度低。应对措施是:保持现有控制措施,不增加任何管理资源,保留风险即可。 2.发生可能性低,影响程度大。应对措施:一般是转移或者分担,这类风险一般都有保险产品做转移,比如火灾、地震等; 3. 发生可能性高,影响程度低。应对措施:一般采取内部控制措施,降低发生的频率。 4. 发生可能性高,影响程度大。应对措施:这类属于双高风险,应该立即采取应对和控制措施,或者采取风险规避措施。
不明白啊 = =!

简述常见的人身风险和应对措施

3,人身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目前市面常见的意外伤害保险有:综合意外险、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 基本配置:综合意外险 综合意外险是保障范围最广,费用最高的意外险。任何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都在其保障范围内(除外责任不包括在内)。多数产品可附加选择意外医疗、救护车费用等,保障内容越多保费越高。综合意外险作为意外险的基本配置,在此基础上大家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增加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等短期特定意外险。 补充配置:交通意外险 从字面上理解:交通造成的意外,包括航空意外、铁路轮船意外、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轨道交通意外、私家车意外等等,交通意外险会包括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这里提醒大家,交通意外险仅针对交通事故,一般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造成的意外伤害。在交通工具内部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不在保障范围内,比如在地铁站被挤落站台、在公交车内被精神病患者扎伤等。 特定配置:旅游意外险 旅游意外险通常会将滑雪、潜水、骑马、攀岩等其他意外险不保障的范围囊括进来。还会对包括旅行绑架和非法拘禁、身故遗体送返、随行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提供保障。 通常旅行社为游客集体投保,游客也可自行投保。期限有1天至90不等,游客可在出发前根据实际行程自由选择。价格依据选择保障范围不同相差较大,从十几元到几百元不等。 投保意外险小贴士: 1、意外险为消费型保险,与年龄关系不大,以一年期为主,在投保时需记住保障期间,到期及时购买,避免造成保障空档期; 2、意外险生效日期在无特殊规定下是通常为购买日次日零点,当天购买不生效需要提前购买; 3、保险除外责任通常包括:醉酒驾车、无证驾驶、吸毒、自杀等; 4、为避免道德风险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险身故保额以10万元为上限; 5、通常“猝死”认为是疾病造成的,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

人身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

4,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首先,就保险价值而言,人向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国为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其次,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区。标准休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其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大致相符。非标准休指死亡危险程度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有心人被保险人的总称。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2)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就没有量的规定性,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在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   (3)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人身保险 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已丧失了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若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就无法以人的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此约定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5、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肉摊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6、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由于人身保险费率采用的不是自然费率,而均衡费率,这样,投保人早期交纳的保费高于其当年的死亡成本,对于多余的部分,保险马刺是按预定利率进行积累。一般而言,人身保险的纯保费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某些险种的储蓄性极强,如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7、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甚至一个人的一生。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及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

5,人身保险的风险都有哪些

1、人身保险是用来解决风险的,如意外风险、长寿风险(养老问题)、健康风险(医疗费用);2、购买保险后,退保会产生损失,特别是前几年,损失更大,可认为是退保风险。3、投资风险:如果是分红险、万能险、变额年金、投连险,客户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前述4着投资风险依次递增。4、流动性风险:保险产品的资金流动性很差,不像储蓄,随时可以提取。5、营销员欺诈风险,诱骗你购买不需要的保险产品,这跟保险产品本身没关系,是人品问题,各行各业都存在。
人身保险主要分传统保险和新型保险两大块:  一、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而人寿保险又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健康保险则又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其中,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中年金保险还有每季度给付、每月给付等多种形式。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资金,教育年金保险则可以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同时,消费者可能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的选择上难以抉择,其实两者还是有较大不同的。  2、首先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而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其次,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给付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中的最严重的一级残疾。最后,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保险期间较短,多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而定期寿险则一般保险期间较长,可以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二、新型投资型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三种类型。  1、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普通型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红是不固定的,也是不保证的,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可能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可能比较少甚至没有。  2、万能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它具有以下特点:  (1)是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提供身故等风险保障,扣除风险保险费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费在投资账户中进行储蓄增值。  (2)是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与普通型又称传统型人身保险产品及分红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3)是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一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  (4)是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3、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其具备万能险第一、第二项的特点,但两者之间也有不同。投连险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以随时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  另外,投连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少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国家统一使用的人身保险基金,是靠投保人的按期缴款建立的。人身保险也是组织居民储蓄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投保人达到保险契约所定的年龄时,国家给他一定金额的款项等等。人身保险按照保险形式,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照人身发生危险的性质,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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