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信用体系相关内容,信用与信用体系建设有什么关系
来源:整理 编辑:企业信用 2023-05-23 08:57:39
1,信用与信用体系建设有什么关系
论及关系,那就是信用的存在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前提,一个国家的信用机制良好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降低建设的社会成本;同时,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进而促进信用机制的更好运行,信用体系能够显著的降低经济中各主体的交易成本(不用过分担心信用风险,免去了为信用风险设置的抵押资产的机会成本),促进经济有效率的运行。社会信用体系和诚信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有了社会信用体系,才能有诚信建设;诚信建设要靠社会信用体系维持
2,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途径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条件,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迫切要求,是培育上海城市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一)服务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优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 (四)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运用信用制度防范和惩治腐败。 方法: (一)加强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 (二)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三)持续开展多层次的信用教育培训。 (四)大力倡导诚实守信意识。 (五)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自律。 (六)深化信用服务行业建设。记得采纳啊第一,弘扬内外经典,丰富诚信理论。在道德领域中,或曰文化领域中的诚信,表现在群体中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表现在个体中则属于个人修养,是个人能力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能力素质的提高,能够有效地增进群体的、也就是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梳理传统的道德诚信文化。 第二,提高惩戒力度,完善法制建设。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中的诚信,不止关乎个人道德,更影响到经济市场的有序健康运行。这是诚信体系建设的根本着力点。我们要把社会诚信建设上升到法制的地位。首先,要完善法制建设。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化,作为经济社会运行以及个人发展的基本规范,必须把社会经济发展中各有关主体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化,还要及时地增进法律中关于守信和失信的的内容和条款,做到奖惩有法可依。 第三,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浩大而又细致的工程,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能动性。从理论上来讲,要充分认识到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从宏观上来讲,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范畴,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微观上来讲,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终落脚点还是在个人。只有个人诚信意识的提高,才能增进社会诚信水平,如砖瓦之于高楼大厦。
3,注册建造师信用体系建设要点是哪些
知识点一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知识点二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知识点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知识点一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知识点二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 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知识点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知识点四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4,我国当前建筑业诚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市场不规范,影响了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建筑市场环境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十分密切,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潜在因素。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垫资、拖欠工程款、肢解工程和非法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行业管理部门在查处力度上还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些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市场监管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不良的市场环境势必然影响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表现在一些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措施难以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总承包企业与分承包企业(尤其是业主方指定的分包商)在现场管理上缺乏相互配合合作的机制,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和难以预测的后果。2 建筑企业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管理人员少,安全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上少投入成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变相手段,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虚设,建筑企业过份依赖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安全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形成严格明确细化的过程安全控制,全过程安全控制运行体系无法得到有效运行。3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根据现状,许多项目经理实质上是项目利润的主要受益人,有时项目经理比公司还更加追逐利润,更加忽视安全。造成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一些建设单位,包括有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付给施工单位必要的管理费和规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等。4 作业人员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生产技能和自我防护意识薄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建筑施工现场是这些务工者主要选择场所。由于体制上的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滞后,大量既没有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又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务工者上岗后,对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一无所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缺乏规范作业的知识,这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与各项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监管制度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完善,有效规范各类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整体快速健康发展。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是目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与形式载体。信息化系统平台监管也日益成为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发挥有效市场监管作用的主要环节。1如国家花费大量精力成本打造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即四库一平台,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框架,有效发挥着政府机构在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2再如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等各垂直领域的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也在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加强建筑市场行业监管。从这里即可发现,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开发建立与运营维护,对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发展与有效行业监管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重要作用的前提是规范化的平台运营与有效的平台监管,失去这个重要前提,各类信息化系统平台反而会成为阻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破坏市场公平秩序,加重企业发展负担的严重问题。1、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运营风险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建设,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市场主体的模式特征,即除政府机构主导,各类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也相继开始参与平台建设、运营工作,并逐渐成为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建设的主要发展趋势。客观上来说,充分调动市场化主体力量,参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行业监管,有利于减轻政府机构负担,加快建设进程,优化管理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果。但同时需要注意的,市场化建设与运营主体,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市场化的逐利性、盲目性特征,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极易出现相应的风险。之于当前建筑市场中的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主要即是指平台运营风险。降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真实性目前,由于国家持续大力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为有效采集与管理各类信用信息,为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提供有效监管依据。通过信用奖惩机制,如企业资质管理、黑名单制度、行政处罚,规范相关活动主体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在这其中,有效的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数据采集、录入与管理,起着重要的功能作用。一旦平台运营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运营主体操作不规范,甚至受市场化逐利性驱动主动破坏规则,如福建省工程质量监管平台管理中暴露的“监测数据人为操纵修改”问题,将严重降低企业信用数据的真实性,阻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与相关部门市场监管。不规范运营操作增加企业经营负担不规范平台运营操作,还包括借用行政资源捆绑服务,“搭车”收费。事实上,各类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除了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其本意还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监管服务,减轻企业发展负担。但不规范平台运营操作,利用捆绑服务、收取高额维护费,极大程度的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如福建工程质量监管平台2018年以前每年缴纳的维护费用为9000元,2018年费用则大幅上涨至59760元,涨幅高达564%。2、加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运营监管目前,鉴于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的应用领域日益拓展,针对上述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运营风险,各主管部门应提高对其的监管重视,从前期平台搭建,到后期平台运营,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划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平台运营的权力责任,保证信息化系统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严格平台搭建运营商市场准入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有助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发展,从而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机制,那么对于平台自身建设而言,平台搭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无疑也应更加严格。相关主管部门应综合考量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过往业绩、各项综合实力(技术、人才、管理力量)等因素,确定候选资格,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第三方技术服务。明确平台搭建运营商权力责任相关政府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力责任,建立规范的平台运营标准、有效的监管与处罚机制,促使其认真履行合同,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建设,避免业务垄断、捆绑服务、搭车收费等不规范平台运营风险出现。建立风险责任保障机制随着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不断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监管、信用履约监管等细分领域广泛应用,平台运营将对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用履约产生重要的风险影响,一旦因平台运营问题造成风险事故,相应的风险损失在保险机制作用下,能够得到最大限度保障。这里主要指的是职业责任保险,即拓展运营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综上,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各类信息化系统监管平台存在着一定的运营风险,对于市场化的平台运营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管与处罚机制,在明确的责任划分下,防范和避免平台运营风险,保障平台运营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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