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目前全国统一的征信办法还没有,但多数机构都有本系统的办法,通过多种渠道征集信息,逐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库。今年实施的《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对征信工作是一大推动。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2,2023最火最走心文案是什么

1、笑是一种没有副作用的镇静剂。 2、宁愿花时间修炼不完美的自己,也不要浪费时间期待完美的别人。 3、先变成更喜欢的自己,然后遇到一个不需要取悦的人。 4、你必须承认,身边总有一些朋友的笑声比笑话还好笑。 5、成功是一个过程,并不是一个结果。 6、有情不必终老,暗香浮动恰好。 7、北风是森林里寄来的一首歌,爱是生命长河里的寄居者。 8、单枪匹马你别怕,一腔孤勇又如何,这一路你可以哭,但不能怂。 9、失去了他,还有整个世界,玫瑰园里的鲜花,你会是中间最美的一朵,总有一个懂得美的人来为你停留。 10、人都是被逼出来的,有了压力许多潜在的智慧就会被激发出来。所以,没有走不通的路,没有过不去的坎。 11、你不开心,我也不会好受到哪儿去,这种程度上的心灵感应,算不算默契。 12、人生就像杯中酒,会喝的人是享受,不会喝的人是受罪,喝的人不同,各种滋味亦不同。 13、钟鼎山林都是梦,人间宠辱休惊。 14、生命那么短,世界那么乱,我不想争吵,不想冷战,不愿和你有一秒遗憾。 15、我喜欢明媚的女孩,阳光灿烂,仿佛是透明地浮在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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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可以查到个人在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

不能查到。目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人民银行查询自己的所有信用卡、贷款状况,可以去中国人民银行查自己的征信记录,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会提供给你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上边有所有办过的信用卡、贷款状态。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能查询到当事人在每个银行的账号及流水,个人信用报告只能查询到当事人银行负债情况,包括信用卡的使用和还款情况,个人贷款的还款情况等。银行帐户属于个人资产,不在信用报告的记载范围之内。扩展资料:法律定位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百度百科
目前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人民银行查询自己的所有信用卡、贷款状况,可以去中国人民银行查自己的征信记录,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会提供给你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上边有所有办过的信用卡、贷款状态。查询自己所有储蓄卡没有特别好的办法,因为各个商业银行内部的核心系统不可能是联网的,也没有与人民银行联网。可以去每个自己办过卡的银行的柜面去查询,或者打银行客服电话人工服务查询,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号。对于已经去世的人,经过公证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可以带上户口本、死亡证明、公正书、继承人的身份证到去世的人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去查询,如果有钱就直接挂失出来。扩展资料:个人征信报告里记录了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是否有银行贷款、是否有逾期、信用卡透支记录等)、非银行信息(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缴费信息、欠税情况、民事判决等)。这些信息将影响到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比如办理个人房贷时,银行都需要看征信报告,如果信用状况好的可能得到优惠,而有过逾期记录的可能就要提价,甚至是无法获得贷款。可以说,个人征信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网上查询省份试点自2013年3月27日起,央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江苏、四川、重庆三省(市)社会公众开展验证试用。随后,自2013年10月28日起,试点扩至9省份,增加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6个试点省份。暂不收费由于网上查询信用报告仅在部分地区试点,因此暂时不收费,也不占用2次的免费“名额”。现场查询现场查询流程个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在查询网点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后提交查询申请,对个人当年查询次数超过3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将告知个人需要缴纳查询服务费,由个人自愿决定是否缴费查询。收费初期采用缴纳现金方式,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现场查询收费标准2014年5月28日,央行发布消息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从6月3日开始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实施收费制度;具体来说,个人每年查询超过两次的,每次收取服务费25块钱,每年前两次免费。2014年个人查询次数自2014年6月3日开始计算,2015年以后每年的查询次数从当年1月1日起计算。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个人征信报告
1. 目前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人民银行查询自己的所有信用卡、贷款状况,可以去中国人民银行查自己的征信记录,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会提供给你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上边有所有办过的信用卡、贷款状态。2. 查询自己所有储蓄卡没有特别好的办法,因为各个商业银行内部的核心系统不可能是联网的,也没有与人民银行联网。可以去每个自己办过卡的银行的柜面去查询,或者打银行客服电话人工服务查询,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号。3. 对于已经去世的人,经过公证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可以带上户口本、死亡证明、公正书、继承人的身份证到去世的人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去查询,如果有钱就直接挂失出来!
楼上瞎说- -。客户信息是只在开户银行有记录的,其他银行和机构是无权所有的。人行可以通过相关手续查询个人在各家银行的开户资料、也可以根据各行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查询。但是要直接在人行查是不可能的。不然各地的人行都要建立一个双塔那么大的机房才行了。。。不然哪有那么信息能保存进来还要不断的接收、整理。我在银行干了那多年了、这些基础问题还是明白的。请给分吧,谢谢 补充回答你的问题:1、有熟人可以通过他查询你的信息,不过你那个熟人给你的信息这个做法是违法的,被查出来会直接进人行黑名单,永远不能从事金融行业;2、征信和储户信息时两个概念,征信看出的问题是贷款是否合规,安全,这是人行要监督管理的,会影响社会稳定、繁荣昌盛的...但是储户信息就不存在任何风险了,没听说我存了30个亿美元影响民族团结了、社会和谐了吧?3、我写了那么多,就把分给我吧、没功劳也苦劳了那么多~ 补充你的问题:人行是根本没有你的银行信息的,它只能通过巨大的权力和非常充分依据,才能向各行进行查询是否有你的开户信息。另外,只要是有心人,在你开户的银行(例如工行)有认识的人,其实是可以查到你的信息,而且客户信息泄露也不容易被查到...当然,假如查到了是工行某某人帮熟人查询,泄露了你的信息,那他就可以告别金融系统了。

在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可以查到个人在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

4,个人征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编辑本段]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 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查 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编辑本段]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编辑本段]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前款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个人信用数据库用户和商业银行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三十六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查询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核查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 [编辑本段]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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