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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强制执行 延迟金

1,写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2,无需费用3,不用算,请求直接要求支付加倍迟延履行金即可。4,无需财富值。

申请强制执行 延迟金

2,关于迟延履行金

首先你必须在执行申请中请求迟延履行金,其次只要你足够强硬地坚持要求,法官也会支持的。当然,法官通常都会尽量把你糊弄过去做到息事宁人,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据理力争吧。

关于迟延履行金

3,迟延履行金怎么计算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3、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年利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逾期还款上浮幅度(如现行的幅度为150%)

迟延履行金怎么计算

4,逾期违约金与迟延履行违约金有什么区别

一、预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指在有金钱给付行为的合同中,一方在不按合同约定或不再合理的期间内给付的情形下,除了要履行给付义务之外,还应因其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以承担违约责任。 计算公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款金额×日利率×逾期天数 应付款金额:合同约定或实际应给付的金额; 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日期后仍未支付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不过现在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申请人觉得能把本金拿回来就不错了,有时候还要作让步,客观上纵容了被申请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5,租赁合同解除后迟延履行违约金如何计算

一、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责任能否适用第一,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通说认为,这里的赔偿损失,“依然是因违约而发生的损害的赔偿”。在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都将赔偿性违约金的性质定为损害赔偿的预定的背景下,第九十七条隐含了这样一个结论:租赁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责任仍可适用(第九十八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到底是否包括违约金条款,学者多数语焉不详,实务中也各行其是。因此,笔者求助于第九十七条)。 第二,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它不仅具有补偿损害的功能,更有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节约诉讼成本的作用,因此,适用违约金责任比赔偿损失更有利,法律不会仅允许后者而禁止前者。 第三,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甚至认定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也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如果说这种观点在一时性合同场合还可质疑的话,在继续性合同场合反倒显得更加合理。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解除前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仍然适用违约金条款。如果合同未被解除,则租赁期间迟延给付租金的滞纳金在实务和理论上都是从迟延之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经常表现为判决执行之时),并无疑问。如果解除后反倒只计算至解除之时,则被违约人所获得的赔偿要比不解除合同少,甚至少很多,从解除制度的目的而言,不利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也不利于其从已经无意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也会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守约人为了获得更完整的赔偿而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已经毫无意义的合同持续下去,宏观来看,难谓有效率之秩序。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经常性的约定方式来看,该违约金本身亦为一个继续性债权,其数额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该数额只有在迟延行为终止即承租人缴纳全部租金之时方才确定。所以,解除权解除的是后来的合同,并不能“解除”或消灭仍然存在的迟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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