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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根据保险公司的实力,和资产来计算的,比如说有人保1000万的保险,一旦出险,如果是小保险公司有可能就不好做赔付,因为缺少资金嘛,大点的就会在调查完之后豪不犹豫的进行赔偿,不知道这样对不对?望采纳
简单的说就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保额的赔付能力
就是保险公司准备的赔偿金。万一在客户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是疾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第一时间赔偿
您好!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所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怎么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即在某一时点上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另一种是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必须满足的偿付能力的要求,一般由保险法规定。具体是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刘健近日在该公司召开的2009年工作会议上表示,其2008年经营计划全面达成,发展势头整体较好,全年保费收入累计达到53.43亿元,在财险市场排名第8位,应收保费控制率为2.25%,投资收益率4.97%,偿付能力充足率274%,各项主要指标均表现良好。 寿险应该说以前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都是超过法定偿付能力的范围。

怎么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3,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怎样的

  多保鱼了解到,很多朋友咨询保险时,他们不仅关注产品性价比,保障内容,理赔渠道,还要注公司品牌,并下意识地将公司品牌等同于理赔的能力,并担心知名度低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行。今天一起来聊聊,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究竟如何?   01核心焦点“偿付能力”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等级兼容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小名叫"理赔能力”。   简单地说,假设出售的保单正在寻找一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能不能100%的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季度公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达到100%。基本合格,具体评级如下:   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充足率低于100%;   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00%至150%的保险公司;   充足I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100%基本合格。概念是什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偿付能力第二代”是七大风险的集合,包括公司的整体运营、现金流、保险风险。俗话说:只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00%,就可以承受他有两百年的巨大风险。   如果低于100%,严格的银保监管委员会将不会放手,并将需要一系列纠正措施。直到你获得偿付能力合格为止。   因此,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能够承受的核心指标,非常重要的是,是保险公司的生存前提。只有普通消费者看重,监管部门也高度重视,有一系列的披露和整改方法。   02偿付能力越高越好?   由于偿付能力这么重要,我选择最高的偿付能力公司来保险是否更好?   也不是,我们还是找出其他核心要点:   1、高偿付能力≠实力强   通常偿付能力非常高的保险公司刚刚开业,业务规模小,而且注册资本很高,偿付能力高达几千,但可以不能证明这家公司有多靠谱。   其次,它与业务结构有关系。如果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分红,涉及保障赔付的业务较少,那么偿付能力甚至更高。   2、高偿付能力≠好产品   性价比高,比如同是重病保险,A家比B家,保费便宜,保障范围更全面,导致A比B更受欢迎,结果会降低A的偿付能力。   3、低偿付能力≠实力不强   偿付能力受资本金、业务规模和保险费率等影响,因此,如平安、 国寿等大品牌公司,可能会有偿付能力落后,但不能代表公司实力不强。   4、在市场上可以看到的产品,公司偿付能力都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一旦保险公司的报销比例低于100%,就会有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参考《保险法》139条:   (1)为了增加资本、办理再保险;   (2)限制业务范围;   (3)限制向股东分红;   (4)限制购买固定资产或经营费用的规模;   (5)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6)限制分支机构的设立;   (7)订购不良资产拍卖、转让保险业务;   (8)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9)限制商业性广告;   (10)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简单的理解是,产品不销售,关闭增资,禁止新产品等,什时候整改好,再来做生意。   最后,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偿付能力,既要关注,也不必过分关注。根据保险业的严格监管,只要您看到符合销售条件的产品,您就不必担心公司的偿付能力,可以放心购买。所以在选择保险的时候,不需要考虑保险公司,考虑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就足够了。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怎样的

4,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0?2?0?2?0?2?0?2?0?2?0?2?0?2?0?2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为了履行这一职能,保险公司需要吸纳众多的投保人,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保险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或者财产损失时,能够按照事先的约定给予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险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为达到此经营目的,保险公司必须时刻保持必要的偿付能力。?0?2?0?2?0?2?0?2?0?2?0?2?0?2?0?2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承保后,遇有保险事故时,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余额大小,余额大的,偿付能力就大,余额小的,偿付能力就小。此外,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其业务规模也有直接联系,不适当地盲目扩充业务规模,将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一旦偿付能力不足,或者丧失偿付能力,不能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不仅保险公司面临倒闭,还直接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甚至会使整个保险业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0?2?0?2?0?2?0?2?0?2?0?2?0?2?0?2为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法要求所有保险公司都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并补足差额。
2016年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下简称1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7年发布了第一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并未发布正式文件。此次银保监会联合央行再次就修订1号令征求意见,拟综合发挥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银保监会的微观审慎监管职能,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分为6章,共36条,在偿付能力管理之外补充了市场约束与监督、监管评估与检查、监管措施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修订。1、吸收偿二代的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在2016年以来偿二代的实施成果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偿二代的监管框架、监管原则与监管指标。从监管框架看,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框架体系。定量资本要求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定性监管要求主要通过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则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等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发挥市场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从监管原则看,征求意见稿承袭了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构建外部监督与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从监管指标看,征求意见稿拟应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指标标准,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位一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保险公司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B类三个指标,方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2、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为保证偿付能力的稳定,征求意见稿拟结合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符合定量资本要求、不符合定性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拟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也指定了四项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七项(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原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为保证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监管措施实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应对措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依法接管的行政措施外新增了申请破产这一市场措施。这可能将打破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尚未有保险公司破产的记录,带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意识的增强。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市场约束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制定了监管措施,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审计师以及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主体义务履行。3、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与此同时,为构建外部监督与保险公司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征求意见稿也着力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从公司层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 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等;从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层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且监管措施也包括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这将构建宏观、中观、微观一体化的保险公司治理体系,全面督促保险公司主动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梳理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其构建了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机制、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主体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旨在充分发挥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市场相关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从偿一代到偿二代,我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设计;从1号令到征求意见稿,我国不断针对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数据不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不强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正式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能够得到更强监管,保险市场风险被更有效防控,保单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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