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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详细解释一下银行机构的监管评级共多少级

银监会现行的评级制度主体文件为《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这是涉密文件。。 大体宗旨: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CAMELS+”的监管评级体系 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要素进行评级,加权汇总得出综合评级,而后再依据其他要素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综合评级结果共分为6级,其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对于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高风险商业银行,银监会将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要求其改善经营状况,必要时可采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甚至予以关闭等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保密信息 无特殊事由不能对外披露 无法查询。。。。 补充一下 不同条线的银行类机构 评级文件依据和标准是不同的 比如对股份制分支机构采用的是ROCA评级体系 而不是CAMELS+评级。。。
银监会现行的评级制度主体文件为《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这是涉密文件。。大体宗旨: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camels+”的监管评级体系 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要素进行评级,加权汇总得出综合评级,而后再依据其他要素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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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平洋保险怎么样

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第二大财产保险公司,仅次于中国财险,也是第三大人寿保险公司,仅次于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公司在全国设有2800多家分支机构,拥有4万余名员工和近80万名营销员。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寿险市场上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太平洋保险集团于1991年5月13日成立,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 73 亿元,是国内领先的综合性保险集团,是首家上海、香港、伦敦三地上市的保险公司,连续十年进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排名进至第193位,实力强劲。 太平洋人寿2019年实现保费收入2,125.14亿元,同比增长5.0%;总资产达到12,879.14亿元;净利润205.3亿元,同比增长46.7%;在全国设有2800多家分支机构,服务网络遍布全国,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寿险市场上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偿付赔偿金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银保监会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50%以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风险评级为B级及以上的公司,偿付能力才能算达标。从太平洋保险2020年第四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来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跟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都达到了242%,风险评级为A级,各项指标都远超银保监会规定的及格线。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位于上海,作为综合性金融保险集团,有着它自己的优势:品牌影响大:线下的保险公司走的方向其实都大同小异,较大的广告投入、上百万的代理人宣传,因此听说过太平洋保险的人还是不少的。网点多:仅仅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子公司)就有2800多家分支机构,国内很多三四线的城市都可以在线下找到投保的地方。险种丰富:除了我们经常接触的健康险之外,太平洋公司的产品还包括车险、旅行险、家财险等。与其他大型保险公司类似,太平洋保险产品的开发更偏向于返还型、分红型的产品,而且线下的佣金高、运营成本高等,产品的价格也是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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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海村镇银行是国家正规银行吗

是正规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拟在安丘市成立安丘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丘北海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国务院为了填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增加农村地区金融支持力度而设立的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二是服务当地中小型企业。村镇银行的主要特点是灵活、便捷、高效。为什么叫“北海”呢? 北海银行创建于抗战初期,在抗战最困难的时候,北海银行积极帮助群众恢复和改善生产条件,为山东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1948年,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北海银行发源地是掖县,也就是现在的莱州,作为我们的发起行,莱州农商银行以“北海”命名,也是为了传承历史。我行是由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与当地五家企业共同入股,并由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规银行。村镇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是国企的,一般都是国有银行占股50%以上,也即是国有商业银行(如中行)控股然后其余部分由非国有资本(比如一些企业入股)入股,目前带有一点政策性银行的意思。村镇银行的建立,有效的填补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空白,增加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村镇银行属于单独的商业银行,是指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不同于银行的分支机构,属一级法人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地域和准入门槛村镇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机构设置在县、乡镇,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地(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市场定位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二是服务当地中小型企业。为有效满足当地“三农”发展需要,确保村镇银行服务“三农”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在缴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投入当地农村发展建设,然后才可将富余资金投入其他方面。3、治理结构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村镇银行根据现代企业的组织标准建立和设置组织构架,同时按照科学运行、有效治理的原则,村镇银行的管理结构是扁平化的,管理层次少、中间不易断开或时滞,决策链条短、反映速度相对较快,业务流程结构与农业产业的金融资金要求较为贴合。4、发起人制度和产权结构村镇银行的创新之处“发起人制度”是指银监会规定,必须有一家符合监管条件,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发起银行并且单一金融机构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此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后为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银监会于2012年5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将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5%,进一步促进了村镇银行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是正规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拟在安丘市成立安丘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丘北海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国务院为了填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增加农村地区金融支持力度而设立的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二是服务当地中小型企业。村镇银行的主要特点是灵活、便捷、高效。为什么叫“北海”呢? 北海银行创建于抗战初期,在抗战最困难的时候,北海银行积极帮助群众恢复和改善生产条件,为山东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1948年,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北海银行发源地是掖县,也就是现在的莱州,作为我们的发起行,莱州农商银行以“北海”命名,也是为了传承历史。我行是由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与当地五家企业共同入股,并由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规银行。村镇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不不是国企的,一般都是国有银行占股50%以上,也即是国有商业银行(如中行)控股然后其余部分由非国有资本(比如一些企业入股)入股,目前带有一点政策性银行的意思。更多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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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规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拟在安丘市成立安丘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丘北海村镇银行”)

北海村镇银行是国家正规银行吗

4,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评级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评级答:目前第一次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并且根据规定“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所以现在就别猜了。不过,真正的结果肯定和大家想的不完全一样。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分类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二、分类依据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一)监测指标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1)偿付能力充足率;(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5)财务风险指标。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三、监管措施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1、监管谈话;2、风险提示;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1、全面检查;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5、限制商业性广告;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四、分类评价的频率(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贰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贰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贰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贰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贰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陆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贰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贰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贰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陆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开业验收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中国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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