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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退市新规定

还不清楚,第一个创业板退市,就是欣泰电气,马上退市了,看看能否进入新三板
与主板相比,创业板的退市规则更为严格。创业板上市公司可直接退市,而且创业板公司若较长时间交易低迷,亦将面临退市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创业板比主板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上市公司财报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而在规定时间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也将启动退市程序。”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在主板市场,为鼓励陷入危机或财务困难的公司尽快完成重组,允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即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创业板则取消了上述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交易所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另外,交易所规定,创业板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上述三种退市情形,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创业板退市新规定

2,创业板需怎样的退市标准

从其表述来看,“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和杜绝借壳炒作”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原则及框架其实只是老调重弹。而“最近3年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或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所涉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这两条新标准算是有些许的新意。尽管如此,创业板退市标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实际上,严格来说,在创业板“3+2”的制度框架中,“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面值”的退市标准并没有真正的意义。A股向来投机之风盛行,20年来,个股股价低于面值的情形非常罕见,更别说是连续20个交易日了。 要将创业板打造为一个高效、健康运行的市场,成为中国的纳斯达克,没有高效、严格的退市机制,显然是不行的。沪深主板与深市中小板内幕交易横行,操纵股价的现象频频发 生,并且,一些连年亏损濒临退市的公司仍能苟活于市场,披星戴帽一族甚至不断上演“乌鸦变凤凰”的故事,这在本质上与A股退市制度形同虚设密切相关。正因如此,资源错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才如同家常便饭般发生着。 只有搭好了舞台,才能开始唱戏。
与主板相比,创业板的退市规则更为严格。创业板上市公司可直接退市,而且创业板公司若较长时间交易低迷,亦将面临退市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创业板比主板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上市公司财报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而在规定时间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也将启动退市程序。”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在主板市场,为鼓励陷入危机或财务困难的公司尽快完成重组,允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即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创业板则取消了上述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交易所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另外,交易所规定,创业板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上述三种退市情形,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创业板需怎样的退市标准

3,创业板退市制度是什么

退市就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出台。 《规则》明确了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八大亮点: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强制退市指标: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5、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你好,创业板连续亏损4年,或在被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报就会被退市,另外近两年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等情况也会被退市。创业板退市标准如下:1、连续亏损4年,或在被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报;2、近两年净资产为负;3、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4、6个月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5、未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披露年报或中报;6、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7、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8、暂停上市后6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9、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公司因故解散;10、36个月内3次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
创业板将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1)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2)对净资产为负的,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后也是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创业板退市制度是什么

4,创业板退市规则

与主板相比,创业板的退市规则更为严格。创业板上市公司可直接退市,而且创业板公司若较长时间交易低迷,亦将面临退市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创业板比主板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上市公司财报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而在规定时间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也将启动退市程序。”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在主板市场,为鼓励陷入危机或财务困难的公司尽快完成重组,允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即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创业板则取消了上述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交易所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另外,交易所规定,创业板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上述三种退市情形,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创业板已经有3家公司发布了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公告,它们分别是宝德股份、万福生科,以及天龙光电。对于创业板公司来说,如果连亏3年,无需st将直接暂停上市。如果宝德股份、天龙光电和万福生科3家公司,最终出现因为连续亏损3年而暂停上市的情况,将是创业板首次出现暂停上市的案例。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创业板已经有3家公司发布了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公告,它们分别是宝德股份、万福生科,以及天龙光电。对于创业板公司来说,如果连亏3年,无需st将直接暂停上市。如果宝德股份、天龙光电和万福生科3家公司,最终出现因为连续亏损3年而暂停上市的情况,将是创业板首次出现暂停上市的案例。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交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5,创业板的退市制度

退市就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出台。 《规则》明确了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八大亮点: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 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 年连续亏损;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 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__________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因12.13 条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 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本所同意其实施; (九)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 低于100万股;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 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2.2 上市公司...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 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 年连续亏损;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 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__________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因12.13 条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 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本所同意其实施; (九)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 低于100万股;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 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2.2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 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64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3 上市公司出现13.2.1 条第(一)、(二)、(三)、(六)项情形的,应 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或者财务报告更正公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 并提交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 当日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 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4 上市公司出现13.2.1 条第(四)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 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出现13.2.1 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法 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 复牌。 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实行退市风险 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因13.2.1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情形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的公司,如出现13.2.1条第(五)项情形的,公司还应当于停牌警示当日发布 公司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13.2.6 上市公司出现13.2.1 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 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 可能被解散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开市时复牌。自复牌之日起, 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公司解散事 宜的进展情况,提示解散风险。 13.2.7 上市公司出现13.2.1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同意其提出的解决 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的方案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自复牌之日起, 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恢复交易当日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3.2.8 上市公司出现13.2.1 条第(九)项情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65 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对外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当日停 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上述公告中提示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3.2.9 上市公司出现13.2.1 条第(十)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 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文件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一交易 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之日起停牌。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 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__________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除应按照本规则第十一章第十节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 展情况,提示退市风险。 13.2.10 上市公司因13.2.1 条第(十)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的,本所将自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 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 序的裁定时向本所提出复牌申请。 本所可视情况调整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时间。 13.2.11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2.1条第(一)、(二)、 (三)、(六)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 条第(四)、(五)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 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3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七)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认为13.2.1条第(七)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4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本所限定期限内其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 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5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九)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66 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高于100 万股 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6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13.2.1 条第(十)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 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作 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 (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情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并向本所提交该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执行情况说明文件。 13.2.17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于次 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本所收到公司提交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 13.2.18 本所决定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 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9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 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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