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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有什么区别

一,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都要求有债权合意和登记,登记都是成立要件。二,它们的不同是:债权形式主义所谓的登记是债的合意的外部表现,是债权合意成立的要件,如果债权合意不经登记,那合同就不成立,也就是说不经过登记的债权合意不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且债权行为也无效。而物权形式主义中的登记是物权合意的外部表现,是物权合意的成立要件,不经过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而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债权合意,也就是把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严格地区分开来。物权合意要求有外部表现形式,这个表现形式就是登记与交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登记和交付就是物权合意,而不需要另行在签订一个物权合同。在例外的场所,物权合同与登记是并存的,如在不动产抵押是就是这样。

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有什么区别

2,简要说明对物权法第15条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的理解急 搜

物权法第十五条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shenm 不太明白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简要说明对物权法第15条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的理解急  搜

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 不同点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概念: 物 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 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物权--物 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 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 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4,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分

你好属于赠与,是债权效力。因为房产物权公示方法是登记,没有登记过户,还是甲的财产。不发生变动的。乙只有一个请求甲给付房产的请求权。属于债权。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 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鼻观内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亦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   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得申请拍卖担保物,实行其担保物权,则无论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够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5,请问物权与债权行为区别

物权与债权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权利性质上的区别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这是二者最基本的区别。物权是对特定的标的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并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之介入。物权人对标的物为支配的方式,可以是事实上的管领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领处分,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支配,举凡对物所得实施的任何行为均属之。物权人除遵守法律外,得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义务人所承担的只是消极的容忍或不为侵害的义务。因此,物权的行使及实现即具有绝对性。债权则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欲实现其利益,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在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之前,债权既人不能直接支配该项给付的标的物,也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他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等,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因而债权的实现具有相对性。 (二)权利客体上的区别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限于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这是因为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标的物如不特定则无以进行支配,且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也无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同样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应是独立的物,无从单独支配又难以公示的物之组成部分,不得为物权的标的。为使法律体系和权利类别清晰明确,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应是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无体物如发明、作品等只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在法技术上的处理与物权有别。唯有例外的是,由于担保物权并不重在对标的物的实体支配而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因应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无体物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设定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三)权利效力上的区别 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作为请求权的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这体现的是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的一物权得压制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如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先设定之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之抵押权、保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这体现的是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而以请求力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四)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的设定,法律上通采的是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而债权的设定则实行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恒涉及国家、社会及不特定之他人的利益,故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均须由法律明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或任意约定权利的内容。而且,物权的设立及变更、消灭还须予公示,即以一定的外部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社会公共所知晓,否则,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至于公示的方法,动产物权一般为占有及占有的移转(交付),不动产物权通制为登记及登记的变更。债权则不同,它通常涉及的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得通过合意任意设定债权或创设新债权,而且,债权的设立也无须公示。惟意定之债以外的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法定之债仍受法律限制,不允许任意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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