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合销售行为

看来你对 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理解有误。举例:对同一产品既有销售又有对这一产品的服务行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服务缴纳营业税)。
不是指同一产品,指同一纳税人,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如餐馆提供就餐,兼卖其他物品。就是国地税纳税行为兼有的。

混合销售行为

2,有关混合销售行为

饭店提供客房这属于配套销售服务,不算是混合销售行为,我认为,如果餐饮服务提供你洗车或者向您销售服装啥的这应该是混合销售了!
看来你对 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理解有误。举例:对同一产品既有销售又有对这一产品的服务行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服务缴纳营业税)。

有关混合销售行为

3,1 混合销售行为

以下是税法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

1 混合销售行为

4,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有:(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3)销售货物并从事安装劳务,安装劳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销售空调并安装等。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如果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凡是确定的尺度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混合销售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而非应税劳务则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身上。 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认定标准是:年货物销售额要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能超过50%。 所以第一个问题应该看你们公司是经营什么的公司,如果是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那就应该一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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