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操作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你是注册在哪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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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操作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2,2015年新疆个体工商户怎么进行网上营业执照年检

1、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后选择您所属地区,企业所属哪个城市就进入哪个城市,或者直接进入省份。进入企业公示信息填报。2、选择新用户注册,个体在下来菜单中选择个体注册即可填表。按要求填写信息,点击验证,验证通过后设置密码后登陆(登录需要填写手机号接收验证码)。3、登录后选择要报的年。开始填写基本信息,可以选择否对外公开。4、填写完毕保存并下一步,到出资情况添加股东出资时间。保存下一步,按要求填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保存下一步,如无对外提供担保信息选择保存下一步。5、按要求填写建党信息。下一步预览并公示,如需打印选择预览打印。提交后你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就完了。

2015年新疆个体工商户怎么进行网上营业执照年检

3,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

现在个体营业执照不需要年检了,只要到网上年报即可。一、个体营业执照年检流程1、个体填写年报之前必须先注册企业联络员,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式”(http://www.ahaic.gov.cn/)进入,点击首页的搜索栏下方的【企业联络员注册】。2、【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均为企业基本信息,需填写正确,否则无法通过注册;【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人手机号码】为个体或者企业联系人信息,其中【联系人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正确,因为后面的年报申报通过该手机的验证码才可以进入系统。3、年报系统登录, 进入全国公示系统 ,选择自己所在地区,然后进入所在地区的年报系统,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系统弹出登陆口,填写相关信息后登陆。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络员身份证号】。点击【获取验证码】,将短信中的验证码输入;【备案手机验证码】。点击【登录】即可。4、登录之后选择填录内容,【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填写年度报告内容。然后填写内容,每次填写注意保存就好。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若有其他信息需要填录可在登陆后点击【其他信息填录】。5、进入后根据上面的不同页签填写对应的公示内容,年度报告书下载。注: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如果手机验证码一时不能使用,可以隔段时间再来进行网上年检,因为一个省份的个体都在提交 系统会比较忙碌。
个体工商户年检程序及申请材料办理程序:(一)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二)提交验照材料。(三)验照材料受理、办理:1.个体工商户验照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验照。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再申报验照。3.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4.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验照;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5.凡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对提交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委托代理人证明;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经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复印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或签字。

个体户营业执照年检

4,请问一下营业执照在手机上怎么年检

营业执照年检从2014年3月1日起取消改为网上申报,所以已经不存在年检这个概念。具体年报步骤为:1.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2.查到所在省市点击进入3.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4.选择【新用户注册】5.按要求填写信息,点击【验证】,验证通过后再旁边设置密码,然后选择登陆。6.登陆后选择【年底报告在线填报】--选择【2013年度】7.按要求填写,可以选择是否对外公示8.填写完毕保存并下一步,来到出资情况这块点击【添加】将各个股东的出资时间填上9.【保存并下一步】资产状况这块让贵公司会计出具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按要求填写,可选择是否公示10.【保存并下一步】来到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如果没有可以【保存并下一步】11.下一步来到党建信息,没有的情况下照图填写12.再下一步到了预览并公示,查看下如果没有错误就选择【提交并公司】13.提交以后再到企业信用网查询你公司信息就能查看年报信息了,年报信息2014年报2013年度 2015年报2014年度,2014年注册的公司2015年再做年报,以此类推即可。至此,你的公司年报算是做完了。如果是个体的话开始新用户注册那出现的【企业】下拉菜单选择【个体】注册即可填报。
有些地区开通了手机APP,可以直接在软件操作工商业务的申请,但是这并不是等于所有地区都具有这个条件,如果手机可以上网,可以登陆“公示信息系统”,按照电脑登陆相同方式进行年报操作。《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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