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年检服务中心违法吗,营业执照有房地产信息咨询做验房服务合法吗
来源:整理 编辑:企业信用 2023-04-28 13:24:34
1,营业执照有房地产信息咨询做验房服务合法吗
签合同吗?不签就无所谓。只要他有相关经验就可以验房。但是营业执照上的服务范围不对!房地产公司的名称叫什么啊?如果是冠以市以上的名称的,那就要去市工商局年检,如果是冠以市以下的名称的,则到县或者县级市工商局年检。
2,营业执照年审在任何工商局都可以吗
现在不用年审了,现在执行的是企业自己在工商局的网站上公示企业信息。每年的5月30日前。执照一年不年检就会被罚款一万以上十万以下,有经营收入的,还要加罚所得收入三倍以下的罚款。吊销会在网站发公告,可以查询一下,也可以到所辖工商局去查询。
3,今年年检营业执照行政服务窗口告知我厂地处被规划拆迁范围
年检是由《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及《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诸多法律法规规定的。因划入拆迁范围而不给年检不合法,无法律依据。多数由地方政府强迫工商部门不给年检,以减少拆迁费用。现在是法制社会,你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不予年检的书面决定。如果出具了,可以告到法院。多数情况不给你书面东西,你可以联合其他类似企业到上级工商的法制部门、纪检部门投诉。 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尽快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让他们出具证明,工商就给年检了。不过显然你那里还没开始拆迁,只是划了范围,你只好走上面一条路了。最后还可以行政诉讼。
4,营业执照年检被罚300元违法吗2016年9月14曰检的
不违法!300块钱也不多就交了吧!!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一、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二、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 三、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四、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五、查看列入异常原因,有四种异常,选择相应的。 六、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七、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八、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九、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十、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种不同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知道您的具体情况,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符合规定的罚款就是合理的。 新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施,以前的处罚措施有所更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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