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需要建立哪些制度

依据《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①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②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制度;③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制度;④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制度;⑤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制度;⑥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公告和通报预警制度;⑦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奖惩制度;⑧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监督制度。

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需要建立哪些制度

2,什么是B型企业

根据企业环保守法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排污企业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A类企业,采取激励、奖励措施,推荐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鹏城减废企业;对C类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违法严重的依法淘汰。
母亲可以是a型b型ab型和o型都有可能 以下为父母亲分别血型所生育子女的血型:1. a型和a型——a型、o型;2. a型和b型——a型、b型、o型、ab型;3. a型和o型——a型、o型;4. b型和b型——b型、o型;5. b型和o型——b型、o型;6. o型和a型——o型、a型;7. o型和b型——o型、b型;8. o型和o型——o型;9. o型和ab型——a型、b型;10. ab型和a型——a型、b型、ab型;11. ab型和b型——a型、b型、ab型;12. ab型和o型——a型、b型;13. ab型和ab型——a型、b型、ab型;14. ab型和其他型——a型、b型而不能为o型。

什么是B型企业

3,如何强化和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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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大力推进安全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安全承诺制度,结合行业和企业特点,各类企业要明确安全承诺事项,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接受政府和职工监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不良信息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判定依据,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明确“黑名单”管理的期限,直至隐患消除;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此外,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发布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二是构筑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平台。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指南,构建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信息标准规范;依托金安工程,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以组织机构代码和人员实名制为基础,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领域部门之间、安全监管总局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之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之间关于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实施动态管理。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督促企业诚信机制和标准化建设的融合推进,加强诚信信息的运用,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或延期申请;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诚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注重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执法监督、群众举报等途径,不断拓展和强化信息来源并强化信息应用有效途径,着力促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严格对安全失信企业惩戒。四是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诚信文化。把安全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普及信用知识;面向社会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的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诚信活动周、质量月、诚信兴商宣传月、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信用记录关爱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中,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

如何强化和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4,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将会受到哪些严惩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意见明确,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二是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三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意见称,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依次类推。  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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