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有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个问题是要根据行政处罚法来判定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三)的规定,可以没收财产,而这个财产指的是非法财物。

涉及税务领域的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有

2,税收征管法关于罚款的规定有哪些

征管法对纳税申报是怎样规定的?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注意: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三、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北京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按季申报。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提示:纳税申报期一般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纳税人可以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看征期日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后第一个申报期为7月。四、纳税人不按期申报应接受什么处罚?答:按《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申报的对象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管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税收征管法关于罚款的规定有哪些

3,新刑法 偷税

可以
这个要看具体你是如何没有缴纳这些税款的,有偷税、漏税、欠税、抗税之分。  偷税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1)对纳税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下面几个简单说:对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等税务违章行为的政策界定,国家原《税收征管条例》中作出了规定和解释,但对四者的规定和解释是模棱两可、界线不清的。《税收征管条例》第37条所作的规定和解释是: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欠税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则没有专门给欠税和漏税下定义,在第40条和第45条给偷税和抗税分别下了定义: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也就是当前财税理论界的一般理解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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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税法要受哪些处罚

一、处罚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涉及到税务征收管理权,涉及到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应当采用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处罚设定权依据是法定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为,只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税务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第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由有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无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第三,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第四,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二、处罚公正、公开与过罚相当原则公正是指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罚。给什么处罚,要依据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而定,不得滥罚。公开,一是指有关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事先了解。如果不公布,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知道,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指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公开,这样便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教育。过罚相当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度、种类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大小适当。三、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有失公正。《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共商机关作出了罚款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也作出罚款处罚。2、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机关按部门规章作出罚款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一般情况,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一个法律规范,但也会出现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由于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因此其具有不同立法意图,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实现不同的处罚目的,因此,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应当根据不同的规范分别予以处罚,这不能说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有当不同的法律规范,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给予同一种类的处罚规定时,说明它们对此违法,进行处罚的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只要处罚一次就实现了管理目的,不能再次处罚。(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因而不同类处罚则不能替代,同类处罚则应采取折抵竞合方法。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税务行政处罚也具有教育的功能,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手段结合起来,保障税法的实施,维护税收秩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纳税人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他们自觉遵守税法,维护税法。强调说服教育,并不意味着处罚不重要。处罚实际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教育。因此,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制止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庆律师网页链接五、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的原则在税务行政出发过程中,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予以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要求行政赔偿权,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由于税务机关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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