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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首先,健全和完善了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一是制定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内容以及实施的方法步骤,确保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稳步实施。二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企业身份信息、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三类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开展行政许可、资质认证评定、表彰评优、政府采购等活动中,主动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该局通过起草、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管理制度,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如何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如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大学生应该

如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我们有一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这个机制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来牵头。这个机制形成以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这个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部全面推进信用建设的专项规划,明确了我们未来发展的重大的任务和目标,是未来一个时期我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纲领。这个规划既具有宏观性、战略性,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对未来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进行了很好的谋划,为我们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第二,推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已将信用立法列入立法规划。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配合法制办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已经陆续制定了一些部门和地方的法规和规章。第三,推动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大家知道,推进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实施统一信用代码制度非常重要。如果一个自然人、法人有多个信用代码,有多个主体标识,其信用信息就很难进行交换共享和整合。根据国务院部署,公安部牵头提出了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公民统一代码方案,发改委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方案。第四,推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工作。目前我们在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已经建立了有25个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同时还启动了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工作。现在我们国家的信用信息量非常大,但是分散在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地方,如何使这些信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整合,在全国每一个地方都能够查到看到,迫切需要这样共享的信息信用平台。目前我们正在研究组建信用中国网站,目前网站域名的申请工作已经完成。第五,推动地方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立以来,通过开会、调研、下发一些文件,对地方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去年我们成立了32个督导组到各地对信用体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地方也做了一些比较好的探索,比如说在长三角地区和东北地区专门建立了区域的信用合作机制,其他地方也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如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大学生应该

3,在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中工会将做哪些工作

<p>因为:</p> <p>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体现了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特征。</p> <p>1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比较低,信用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现象大量存在 阻滞了市场体系的健康成长,成为制约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配置资源作用的障碍。</p> <p>2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必然要求 经济全球化以全球统一的信用体系为支撑,其本质是在世界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个别企业、个别行业的失信行为,就可能损害到整个行业、整个国家的国际信誉,对扩大外贸十分不利</p> <p>3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迫切需要。 一方面,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之间的赊销现象大量增加,对企业之间的信用度要求更高;在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下,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而成倍增长,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另一方面,在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中,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通过银行信贷、证券市场操作和债券的发行等方式筹集大量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p> <p>详见: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news.sina.com.cn%2fo%2f2003-11-20%2f12591155093s.shtml" target="_blank">http://news.sina.com.cn/o/2003-11-20/12591155093s.shtml</a></p> <p> </p> <p>怎么办: </p> <p>1 、由中央尽快确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实行“政府启动”。</p> <p>2、尽快确定国家宏观的信用管理部门,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并对建设进程进行统一规划和宏观指导。</p> <p> 3、同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体系建立统一性、规范化。</p> <p>4、转变政府职能,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不是“运动员”,只是一个“裁判员”,具体的细节的信息建立是企业。</p> <p> 5、组织成立信用行业协会,鼓励支持并引导民间、企业信用机构的成立。</p> <p>6、政府应着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避免和防止对担保机构的行政干预。</p> <p> 7、要加强"诚信为本"的宣传和道德教育。</p> <p> 8、正确处理信息的共享与保密的问题。</p> <p>详见: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homelandson.bokee.com%2f1415043.html" target="_blank">http://homelandson.bokee.com/1415043.html</a></p> <p> </p> <p>或者 </p> <p>应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奠定坚实的社会伦理基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商业化运作,以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完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有效的失信慑止机制;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增加国内信用机构的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以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p>

在社会信用体系工作中工会将做哪些工作

4,注册建造师信用体系建设要点是哪些

知识点一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知识点二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 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知识点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知识点四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知识点一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知识点二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知识点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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