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政府信用体系

主要内容为: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责任制;建立行政承诺兑现制度;建立公务员信用教育制度;完善民心工程督办考核制度;建立政务公共信息平台;完善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什么是政府信用体系

2,依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何建议

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的义务,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明确限制项目内容,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提高执行查控能力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1、 建立严格的诚信机制,实施公平合理的诚信评级机制。健立公司对内对外的现代化诚信机制,对信用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运作和客户服务的诚信举措进行严格规范。2、 建立统一的诚信数据库。做到有数可找、有据可查,实现内部网上查询,形成规范共享的诚信系统,完善诚信信息的披露。3、 以强化宣传教育为途径,为诚信建设奠定思想基础。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依靠科技防伪是建立诚信机制的重要途径。4、 严格自律,以身垂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
建设诚实信用的社会,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这个制度建设就是使人愿意诚信待人做事,使这样的人有保障,比如一旦因为信任别人吃了亏,他能得到补偿全面推进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要以身作则,带头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提高决策透明度,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基础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用好社会力量。企业要把诚信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切实做到重合同、守信用。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加快推动立法。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尽快推进实施,使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依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何建议

3,三大诚信建设的内涵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严重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信用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如从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来看,目前,个人征信数据覆盖度为35%,考虑到我国55%的城镇化率,城镇人口个人征信覆盖度也只有61%,远低于美国92%的水平。社会信用体系的落后还表现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等严重不足,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如权力寻租、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商业活动中欺诈行骗、逃废银行债务,甚至“跑路”现象屡见不鲜。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化的发展,电子商务、P2P平台、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等新模式快速发展,客户的信用消费需求增长迅速,但由于小微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缺乏,恶意违约、网上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网贷平台出现大面积关闭或破产,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频生。在此背景下,中央提出加强“三大诚信”建设,是对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落后的“有的放矢”之举,是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三支重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主体”、“重要领域”,其一言一行关乎政府信用和形象,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其要更加注重依法守信。为此,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截至目前,全国只有三分之一的个人(自然人)信贷信息进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还有约三分之二,即近10亿人没有信贷记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抓住这“三分之二”的“关键环节”,通过改革创新措施,尽快让其进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第三方征信系统。为此,我们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建立诚信记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作为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强化应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推进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在我国互联网化和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对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最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整体规模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长,网购用户已达到约4.5亿人。电子商务市场的迅速发展,对于方便消费、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随之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财务欺诈等不诚信行为有增无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相关各方要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完善市场化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只要政府部门、各类企业和社会个人都按照此次中央深改组会议精神,共同行动,持续努力,不断加强“三大诚信”建设,相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取得积极进展,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增添源源不断的生机与活力。
诚信在现代社会主要有五大功能和作用:一是对社会的整合作用。如果社会的个体和群体都有诚信意识,都严守诚信道德底线,讲求立诚守信,即形成诚信社会,则社会关系必然是和谐的,是一个有凝聚力的社会,也即是说诚信在社会关系中就起到了润滑作用、整合作用。二是社会交往的有效和增效作用。有效和增效都是有效率的表现。由于诚信社会的个体和整体都有诚有信,互相忠诚,互信求利,使互相防范避害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必然导致交往有效性的增强和交往效率的提高,进而提高个体和群体的生存质量。三是示范作用。主体的诚信素质愈高,信誉度也高,对客体的效用性越大,主体对客体愈有吸引力,这是一种正向良性循环示范;反之,则变成为负向恶性循环示范,将承受失诚无信的加倍损失和惩罚。四是导向作用。一个有浓厚诚信道德氛围的社会,必然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求真务实,明诚向善,这是社会文明进步之道,激活和雄厚社会资本之道,持续发展之道,奔向康乐社会之道。五是辅助、支撑作用、诚信道德虽属社会意识形态,是“软件”,但对经济基础(即“硬件”)有强大的反作用力,尤其是现代社会,“软件”和“硬件”是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的。

三大诚信建设的内涵

4,我国信用体系该怎么建设

一、准确把握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 我们知道,信用是经济交易的一方在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向他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行为。信用的概念属于经济的范畴。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把信用和诚信通用,比如说社会信用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其实诚信属于道德的范畴,是不可量化的,而信用是经济的范畴,是可以计量的。信用的缺失是经济生活中的一大顽症,如今信用建设的意义已经得到社会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可以说从上到下、方方面面都很重视。今天这个论坛也足以证明了社会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 我们将信用建设分为三个层次。我们内圈叫金融信用建设,就是今天咱们峰会的主题;中圈叫经济信用建设,或者叫经济领域的信用建设;外圈叫社会信用建设,就像我们知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以金融信用、经济信用、社会信用形成了内圈、中圈和外圈三个层次的信用建设体系。信用建设的关键是信用信息的分类、收集、加工、使用。按照刚才的思路逻辑分类,信用信息也分为金融信用信息、经济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大家都非常清楚了,就是我们的贷款、我们的银行卡等信贷信息。当然广义的金融也包括证券保险等金融类信息。经济信用信息就是平时我们签了合同一方承诺偿还的情况下,另一方提供了商品或劳务,像我们生活中的买房、租房等一系列的商业活动的以经济合同为基础的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比如政府部门、法院的惩戒记录等。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使用就要围绕着金融信用信息、经济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来开展。 信用信息分类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分为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政务信用信息在我们国家又分为两类:能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和进行内部共享的政务信用信息。我们本届政府特别倡导政府的信息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非常态;公开是一般,不公开是特例,倡导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现在政务信息的公开一个是政府各个部门自己的网站,另外一个就是国家发改委建设的信用中国网站,是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集中平台,这个信息的公开是围绕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开展的。政务信用信息不能公开的部分,要采取信息内部共享的方式,国家发改委也牵头了国家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主要是采集、加工、整合和使用政府部门间进行共享的信息。 另一个方面是非政务信息的范畴,要依靠专业的征信机构来进行采集、加工、整理,那就要促进征信业的发展。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的主管部门,推进整个征信业的发展。征信是征集信用信息的行业,征信和诚信及信用不同。如果诚信和信用是我们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征信是我们达到信用建设目的的手段之一,也不是全部,因为我们还要靠教育、靠制度。征信就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采集信用信息,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然后提供给信息的使用者,供大家使用,来达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作用。 二、稳步推进我国征信业发展 征信的概念在中国已经有2000年的历史,征信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有200年的历史,征信业的发展在中国现代有20年的历史。所以2000年、200年、20年是我们把握征信业发展的基本历史脉络。征信行业的特征有这样几个。第一,独立性。征信行业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它作为一个中介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自己加工、整理,然后供信息使用者来使用。第二,有效性。采集的信用信息必须是质量高的、能反映信息主体真实状况的信息。如果采集的信息是垃圾进、垃圾出,不能反映信息主体真实的信用状况的信息的话,信息的有效性就有问题。第三,安全性。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强调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涉及到我们个人的信息安全和保护,涉及到社会机构的信息安全和保护,甚至涉及到国家的信息安全和保护。《征信业管理条例》就特别强调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现在大家去办贷款也好,办信用卡也好,商业银行会让你签一个同意采集和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授权书,你不同意就不能采,不能用。征信行业除了独立性、有效性、安全性以外,还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这些内在的要求。 征信行业的发展最终会落脚到它的规模经济性。所谓的规模经济性,就是征信的信息在全国范围也好、在局部范围也好、在世界范围也好,不是垄断的,不是某一家机构或某一个平台可以垄断的。某一家机构或某一个平台把所有的信用信息都采集过来供大家使用?显然不是。但它也不是过度分割,信用信息的过度分割,很多的机构成为信息孤岛,那这个信息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也是有限的。所以征信行业和征信机构的发展,既不能垄断也不能过度分割,它是一个适当竞争的市场格局。在全球范围内,这种规模经济性必然表现在:经过了长期的竞争、兼并、重组,最终形成的大的征信机构不多。美国三大征信机构,三大评级机构,我们一般广义的征信是含评级的。有些市场比较小,人口比较少的国家和地区往往也只有那么一、两家的征信机构。德国有一家公共征信机构和一家市场化的大征信机构,意大利和德国情况相同;印度、日本、新加坡、泰国也是如此,就是说征信机构的数量不多,当然开始发展的时候可以多一些,但是最后的结果是不多的。我国征信业发展20年时间,到今天为止,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100多家,在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100多家,加起来两百多家,数量已经不少了,但是相对比较弱小,竞争比较激烈,有些甚至存在违规经营。
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维持和发展信用关系,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前提。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我国的信用评估行业虽然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但与信用评估行业相配套的有关政策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管理体系、监督体系等完善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特别是对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国家对信用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缺乏权威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失去了信用评估的公示和监督作用。我国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尽早与国际接轨,为我国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  建立我国的信用管理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机构,大都采用以政府为导向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国的现状,我国的信用管理机构应采用政府导向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采用政府导向,可以更有效地将全社会的信用资源集中起来,以适合的成本提供给信用评估企业,提高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导向,国家的信用管理机构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业机构评估结果的失信状况,最终利用市场的力量,去芜存菁,提高行业的总体素质。  建议在初期成立一个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同国家相关部委,统一领导与管理中国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我国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的职能如下:  1、制定有关我国信用管理的政策,包括: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机制、评估企业管理办法﹑公平报告原则等。  2、对我国的信用评估企业进行监管。在行业协会的协助下,对从业机构与人员进行监督与管理;公布从业机构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3、组织与国外信用管理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及时获取国际上评估业最新研究成果,开展跨国人员交流与培训。  4、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与模型;开展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参与人员培训;开展全民信用教育。  5、指导企业获得更为广泛和准确的信用信息,为企业评估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建立信用评价法律体系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立、健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是社会信用交易扩大、成熟发展和信用评估行业得以健康成长的根本保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实现。  第一阶段:制定有关条例  以建议设立的国家信用管理机构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管理法规,并对现行法律中有关信用管理的部分做适当修改。目的是解决信用评估机构在进行信息的收集、评估过程中,以及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  1、建立《公平信用报告准则》 主要目的是保证被评对象的信用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地披露,同时,保守受评对象的商业秘密。该法律应当主要针对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主要执法部门应该是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或领导小组。  2、建立《公认评级准则》 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该准则来检验评估机构的评级体系,并对其科学性做出评价,以保证信用评估产品的质量。该准则应该主要适用于进行外部评级的资信评估公司等信用评估或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工商企业对客户的内部评级体系可以此为参考。  3、建立《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主要包括对信用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对评估企业的评估结果发生失实的惩罚机制;对评估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和对评估人员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做出的规定。  第二阶段:争取立法  经过三至五年的时间,对以上各种试行的准则和管理办法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在市场准入机制﹑执业人员资格认定﹑失信惩罚机制和信用数据开放等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不断发现规章制度中的纰漏和不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和实用性。最后在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或小组的帮助下,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使这些准则与规定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与我国现有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一道,组成我国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信用评价机构的准入机制和资质管理  在政府对机构准入的管理方面,建议现阶段宜采取登记制。其做法是政府对机构的建立不加以限制,机构的创办不需申请,只需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即可成立。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大多数评估机构规模小﹑人员素质低,其评估结果往往难以被公众所接受,缺乏权威性和通用性,应当鼓励有资质、有能力的机构从事信用评估工作。为了树立我国评估机构的权威性,提高国民对信用评估的认知度,在3年后应该通过市场手段,优胜劣汰一些企业,使其总数保持100家左右(其中,评级机构保持10多家),并由建议成立的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重新对其从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以提高行业的总体素质。  此外,还需对某些特殊情况做出安排。比如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风险大﹑更新快﹑资本原始积累小﹑信用风险不稳定的特点,国家信用管理办公室可以会同国家科技部共同审批专门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价的专业化评价机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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