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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保险是甚么

简称火险,是以寄存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1种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是甚么

2,什么是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什么是火灾保险

3,什么是火灾保险

又称"火险",继海上保险后另一种古老的险种。保险人对承保的财产因遇火灾而遭受的损失,或由此进行施救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负赔偿责任。为了迎合客户的需要,火灾保险在火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承保责任的范围,除承保火灾外还承保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至的损失,所以火灾保险已逐渐为各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所替代。如我国目前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均是以火灾保险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现今火险作为一种基本保险合同的做法正在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涵盖各种风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什么是火灾保险

4,火灾保险案例

我对古剑的案例解答2有个疑问。 企业向银行抵押设备,银行以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应以贷款金额为保险金额,第一受益人应为银行。企业只能算为财产所有权人,不具备索赔资格。所以我个人认为,赔款应全部归银行所有。至于银行与企业之间,不在保险公司考虑范围内。
某甲拥有房屋一栋,价值50万元,乙对甲有债权40万,设定抵押权为该屋,此时,甲以50万元之价值投保同等金额之所有权人保险契约(如火灾险),乙以40万元之价值投保同等金额之抵押权人保险契约,请问: (1)甲,乙各对房屋是否有保险利益?什么是保险利益?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应有保险利益之立法目的为何? (2)乙可否以该屋为保险标的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50万元火灾险?为什么? (3)假设第三人因过失致使该房屋焚毁,如何处理?又假设该屋之毁损灭失并无任何第三人之责任,赔偿金又该如何处理? 2.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2年4月8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2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1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说白了就是钱。 打个比方,你给别人家房子投保,出险了,保险公司会给你钱么?如果给了,那都去买保险,再去烧房子玩呗~ 2可以的,财产险可以重复投保,与后面的乙投保无关系 3保险公司赔付,并且拥有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陪甲10W陪乙40W 1任意额度。财产险没有限额,分为超额,等额,不足额。 2 100W因为是足额保险。所以应该全陪,不过其中70W应该给B企业

5,什么是森林火灾保险

森林火灾险是为提高林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森林保险服务体系而设立的政策性保险险种。森林火灾险的承包范围是正常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投保人投保时应将其自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能选择性投保。保险金额500元/亩,保险费率4‰,保险费2元/亩。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免赔率为损失面积的10%,最高不超过15亩。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一)保险的森林范围。凡国营、集体单位、以及联合体、个人种植或承包的森林,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二)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森林发生以下范围内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已采伐堆放在保险林区内的保险林木,因保险范围内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为控制火灾的蔓延采取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保险幼林的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保险森林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火灾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负经济责任的火灾损失部分;由于保险森林发生火灾致使第三者的森林造成的损失,以及被盗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限。森林火灾保险的保险期限定为1年,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止,到期续保,另办手续。 (五)保险金额。森林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按天然林、人工林划分档次,并以每亩为单位计算。也可以按树龄分档次按亩计算,但必须只考虑保成本,保险金额的确定要有控制。(六)交保费。被保险人应在投保的当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中途不得退保。 (七)赔偿处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火灾发生原因、时间、地点、面积和损失程度等书面材料和当地护林防火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单,经保险公司审核赔偿。 保险森林受灾后在1个月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已确定赔偿后3个月内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森林火灾保险是以天然林或人工林,生长中的林木、已采伐待运的林木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 (一)保险的森林范围。凡国营、集体单位、以及联合体、个人种植或承包的森林,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二)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森林发生以下范围内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已采伐堆放在保险林区内的保险林木,因保险范围内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为控制火灾的蔓延采取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保险幼林的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保险森林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火灾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负经济责任的火灾损失部分;由于保险森林发生火灾致使第三者的森林造成的损失,以及被盗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限。森林火灾保险的保险期限定为1年,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止,到期续保,另办手续。 (五)保险金额。森林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按天然林、人工林划分档次,并以每亩为单位计算。也可以按树龄分档次按亩计算,但必须只考虑保成本,保险金额的确定要有控制。 (六)交保费。被保险人应在投保的当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中途不得退保。 (七)赔偿处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火灾发生原因、时间、地点、面积和损失程度等书面材料和当地护林防火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单,经保险公司审核赔偿。 保险森林受灾后在1个月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已确定赔偿后3个月内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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