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什么情况被评为D类,什么企业被海关分类评定为D级
来源:整理 编辑:企业信用 2023-06-28 0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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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企业被海关分类评定为D级
D类企业调整条件(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1、有走私罪的;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二)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1、有走私罪的;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以上的;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2,HSE管理能力评价标准得分低于多少分被评为D级企业
纳税信用级别设为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搜一下:HSE管理能力评价标准得分低于多少分被评为D级企业
3,评为D级纳税人18项联合惩戒你知多少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惩戒措施中发票如何控制?D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目前D级惩戒制度正在落实,您知道发票将会如何控制吗?根据国税发〔2010〕40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这是税务部门评定的纳税人信用等级标准。分为a、b、c、d级。a级为最高等级,通常是一些财务制度健全、规范,纳税意识强的纳税大户。
4,经海关评定适用ABCD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怎么评定的评定标准如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第四条 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第五条 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第七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三)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第八条 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一条 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第十二条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第十五条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第十六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第十七条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注:已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5号规定将第六条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原“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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