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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机构代码是什么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建立代码统一标识制度的意义: 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此工作,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110号总局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是什么

2,组织机构代码怎么查

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质监机构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正式废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退出了历史舞台。企业三证合一之后,各证件的号码分别是: 营业执照全部代码;税务登记证从第三位开始至倒数第二位代码;组织代码证第九位(字母)开始至倒数第二位代码。如果你需要知道哪个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以告诉我那个单位的全称,或者是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号码,我就可以帮你查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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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机构代码是什么样子的

代码证书是这个样子的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建立代码统一标识制度的意义: 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此工作,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110号总局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IC)卡3款。3款具有同等效力。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并赋予每一个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机构颁发的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标识,覆盖所有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内设机构),是连接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管理系统的桥梁和不可替代的信息传输纽带。参考资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官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官网[引用时间2018-1-9]
是质量监督检验局核发的 在办理营业执照以后核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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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按照现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未办理代码证书换领以及未按期接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请注意,主要是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至于罚款是“可处”,并不是一定要罚,因此是可罚可不罚的。所以具体还是要看办理时罚不罚你款。  ======================================  附现行的《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文号)  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行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本省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一)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县级以上企业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县级以上社会团体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申请码段,组织制作代码标识和分配各类代码区段;  (二)统一管理本省的赋码、颁证工作;  (三)负责代码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开发工作;  (四)建立本省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有关代码信息服务;  (五)管理、监督与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  地、市、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代码的赋码、颁证、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广应用代码。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协助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代码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机构应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的管理部门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码登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实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的管理部门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码登记。  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核准赋予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颁发不同的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分为法人代码证书和非法人代码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领取法人代码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领取非法人代码证书。  第八条 代码证书是由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组织机构可以申领代码证书正本1份,副本若干份。  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代码证书的正本或者副本。  第九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代码证书。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换领代码证书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核实的,收回原代码证书,颁发新的代码证书。  第十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在终止前30日内持有关证明和代码证书到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应当注销其代码,收缴代码证书。  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申请补办代码证书;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补发代码证书。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向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每2年可对代码证书的有效性审查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业务活动中,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代码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需要,无偿向其提供代码信息的检索服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代码信息服务,有关组织机构使用代码信息,均须遵守国家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代码登记或者代码证书换领、补发手续以及未按期接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没收代码证书,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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