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款和应收款能不能一起算应该怎么算

投资是一种预期收入,本金利息都应算在应收款项目内。
你可以和朋友先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完成公司股东入股后,在进行店铺开业。这样就能解决,资本金与具体运营之间的矛盾

投资款和应收款能不能一起算应该怎么算

2,投资款是属于资产类还是权益类

投资款既是资产类又是权益类。投入的资金或固定资产属于资产类、投资人的实收资本属于权益类。具体分录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 (资产类)贷:实收资本-投资人 (权益类)
1、对投资方而言,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资产类,从账务处理时的会计分录就可以看出来,不论通过何种形式的股权投资,在不考虑溢(折)价投资的情况下(下同),都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或负债项目。2、对接受投资方而言,收到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还是从会计分录看,收到股权投资都是 借: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付账款等资产或负债项目 贷:实收资本。

投资款是属于资产类还是权益类

3,收到投资款怎么做分录

收到投资款的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1、公司收到投资款的账务处理可分为几种情况,但是原理都是一样的,就是借记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只是资产科目用什么,实收资本什么时候才能计入等,会有些许差异。一般来说,公司收到别人投资款,做会计分录要看情况:①最简单的情况就是,收到现金投资款,那么公司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后,即可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②如果投资款超过了超过了认缴的注册资本,那么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例如,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投资人和b投资人各自投入50万。随后,b投资人又投入50万,那么综合的入账分录可如下:借:银行存款 150万贷:实收资本 100万贷:资本公积 50万③在投资人投入款项,公司验资之前,那么该笔款项应该计入在其他应付款里,验资之后转为实收资本:a. 公司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b. 公司验资之后,将之前计入其他应付款的金额转入实收资本借: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贷:实收资本

收到投资款怎么做分录

4,外资企业收到投资款账务处理

合伙人把款,会计分录分两种情形 第一,如果是入股,则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股本 第二,如果是借款,则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其他应付款 我是会计师,不明白的,我们多交流。
一、根据外币业务核算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外币投资时,采用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对于实收资本账户如何登记入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分别投资合同是否有约定汇率进行处理:1、在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汇率进行折算,以折算金额作为实收资本的金额入账;外币资本按约定汇率折算的金额与按收到时的市场汇率折算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2、在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投资没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二、按照你的单位的业务(一)如果在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投资没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分录为:借:银行存款--美元户291,940(4W*7.2985(1月8日汇率)贷:实收资本(或股本)291,940(二)如果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借:银行存款--美元户291,940(4W*7.29851月8日汇率)贷:实收资本4W*合同规定的汇率借或贷:资本公积(合同汇率与市场汇率的差额)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1月份收到投资款借:银行存款-美元投资户 800000*7.9944 贷:实收资本 800000*7.99441月底调汇一次2月份收到利息借:银行存款-美元投资户 100*7.9933 贷:财务费用-利息 100*7.9933(借方红字)2月15日结汇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7.8822*8001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借贷方差额 贷:银行存款-美元投资沪 7.9933*8001002月底调汇一次
1. 外资企业账务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可按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2.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中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5,投资款是股金还是借款

借款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贷款人到期按合同约定,需要偿还,无需承担经营的风险。合伙属于经营活动,要承担经营的风险。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借:短期借款 贷: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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