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咨询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
只要是有正规的发票,都可以做帐。

技术咨询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

2,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费的公司需交那些税

交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如果只有服务业务则一般需要交: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自用房产)、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费的公司需交那些税

3,麻烦问一下成立一个技术咨询公司难不难注册资金需要多少

你的业务可能有点复杂,我按税种来说明吧。1、营业税:不明白所谓“it整体外包”具体是怎样操作,暂按“服务业”5%;网络布线属于“安装”征3%,注意安装工程是按包工包料来计税的。2、如果有单纯的货物销售(如机器、配件等),则按照增值税征收17%或4%(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的3%缴纳; 4、所得税:有限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25%;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公司还要为员工代申报、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5、印花税:购销合同、安装合同按合同金额的0.03%贴花;营业账簿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0.05%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年); 7、房产税:自用房产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按年征收;租用房产按租金20%征收,按月征收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不难注册资金是看你注册的公司的性质,最低三万。缴纳税种,据你当地税局规定,大概是营业税(5%),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1%)、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麻烦问一下成立一个技术咨询公司难不难注册资金需要多少

4,技术服务公司如何交税

技术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A企业在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取得的相关技术服务费用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在转让技术并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收入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该规定与以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ThyssenKrupp Stahl公司向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热镀锌生产项目转让技术并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收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1号)的规定一致。  技术服务部分若构成常设机构应适用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国税函〔2007〕1141号文件并未考虑转让技术时提供的相关服务如果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下的税务处理。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7〕1141号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明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和许可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若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又进一步明确,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相关规定。  注意几个问题  一、事先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如何作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函〔2010〕46号文件规定,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即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的处理作相应调整。  二、如何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新政策不但规定了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服务部分若构成常设机构应适应营业利润条款,还明确了如何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就本例而言,如果A企业来华对B企业的技术服务费用没有单独收取,那么当A企业派人来华提供服务的时间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后,A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出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时,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  三、怎样理解新政策执行的时间?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规定该通知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但由于考虑到合同执行时间及常设机构判定时间的问题,国税函〔2010〕4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2009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及服务合同,凡相关服务活动跨10月1日并尚未对服务所得作出税务处理的,应执行上述规定及国税函〔2009〕507号文有关规定,对涉及跨10月1日的技术服务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其所有工作时间应作为计算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但10月1日前对技术转让及相关服务收入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已征收的税款部分,不再作调整。

文章TAG:技术  技术咨询  咨询  咨询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纳税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