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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业信誉有哪些惩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信誉有哪些惩罚

2,哪些企业会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进入黑名单怎么办

偷税漏税,非法经营,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进入黑名单就取消营业资格了,关停整顿,严重的倒闭法人受审判刑,比如三鹿奶业。
以下任意情形都可以列入失信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听语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哪些企业会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进入黑名单怎么办

3,如何惩戒信用失信企业责任人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如何惩戒信用失信企业责任人

4,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对象。包括两类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二是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二是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内容。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三是确定了惩戒的具体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四是明确了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五是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从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后,最高法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法院应及时向各单位推送。六是规定了其他操作事宜。要求各部门积极落实《备忘录》规定,确保联合信用惩戒落到实处。联合惩戒的实施,不影响现有法律框架内,各级法院对个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进行信用惩戒。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由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2015-09-14颁布。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  本备忘录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当事人范围,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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