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

未逾期 1-30天 31-90天 91-180天 181-360天 361天以上 信用 正常3 关注1 次级1 可疑 可疑 损失 保证 正常3 正常3 关注2 次级1 可疑 损失 抵押 正常1-正常3 正常3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可疑 质押 正常1-正常3 正常3 关注2 关注3 次级2 可疑

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

2,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

凡是金融风险都可大体分为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两大类。小企业贷款的系统性风险有:宏观经济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有: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风险防控措施:  (一)拓展营销要把风险防控放在首位。当前经济形势复杂,风险多变,中小企业虽处在各个不同行业,但却面临相同遭遇,那就是受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因此,银行在拓展市场时,不仅要做大规模,提升速度,更要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对经济形势的把握有敏感性与洞察力;在风险防控上,具有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好风险的技能,树立风险控制优先经营理念,审慎发放好每一笔贷款。  (二)谨慎处置停产和半停产企业贷款。一是对彻底停产企业的处置。要在贷款到期前提前采取控制措施,该退出的要果断退出,还可救助扶持的,要在担保措施完备的情况下适当扶持。同时还要搞清信贷资金究竟被企业用在何处,是投资其他行业还是参与民间融资了,对没有用于主业、参与民间融资的必须坚决收回。二是对半停产或临时停产的企业的处置。对这类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资金需求情况,灵活把握授信政策,掌握好用信节奏与放款额度,做到适时、适度支持,对发展前景看好的继续支持,在支持中对没有起色、无可救药的企业也可较为轻松地退出。  (三)加强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管控。根据关联企业贷款情况,银行要将涉及关联企业的贷款逐户建档,重点进行监控,对有贷款的名不副实的关联企业,要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对贷款额度偏高的关联企业要将贷款额度控制在适度水平。禁止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同时,对涉及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信贷资金要认真审核,防止通过虚假关联交易挪用信贷资金,改变贷款用途。  (四)采取分类管理工作措施。信贷人员对维护的客户,要按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建立风险监控台账,按照正常经营类、经营不正常、长期亏损、已停止生产经营等类别,根据客户分类情况,确定继续支持、适度支持、减少支持、逐步退出、立即退出等客户,再根据客户类别制定出相应的支持或风险控制措施,对后三类客户信贷人员要按月进行重点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在风险监控台账中予以详实反映,总行对后三类客户也要按月进行监控,上下联动,切实做好信贷风险防控。  (五)坚持有进有退信贷策略。由于整体经济增长水平走低,各个行业景气度持续低迷,实体经济也深受其累,复苏形势不容乐观。在行业风险控制上,银行除对已列入重点监控的行业加强监控外,对其他处于产业水平粗放阶段的企业也要审慎放贷。在审慎拓展的同时,还要根据本地企业实际情况,不能因为企业整体风险水平高而因噎废食控制过死,影响业务发展,关键是在拓展业务时要坚持风险可控、适度支持原则,并根据不同客户经营状况,灵活把握授信政策,做到进退自如,发现风险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六)合理控制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准入前,信贷人员要严格按贷款新规要求,加强贷前调查,查清、查实企业项目进展、生产开工、资金需求、销售回笼、银行负债等情况,授信额度要根据客户实际资金需求来核定,严禁超额授信。在实际操作中除了要调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外,必须对借款人的实际销售收入、银行征信情况调查清楚,授信总额要控制适度。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

3,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不良贷款。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不好防控,除国家政策支持的信用贷款外,其他的基本上都是用抵押贷款来控制风险。 风险点一:对企业的隐性负债认识不到位。企业负债可以从相关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但以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名义从民间融资却无迹可循。“温州跑路潮”便是个最好的例子:从今年4月至今,温州共计有29家民营企业老板出逃,其中大多数企业都是经营鞋业、眼镜业、服装业等实体经济。据媒体报道,仅9月25日一天,温州就有9个老板“跑路”。据粗略计算,2011年所有出逃企业总资产可能已经超过30亿元。毋庸置疑,“跑路”原因与民间借贷息息相关。 风险点二:企业人员流动性太强,导致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如浙江衢州一家做来料加工的企业,由于用工荒问题导致企业经常处于半停产的经营状态。一方面,来料加工企业依赖于定单,定单量的大量增加导致人员配置的缺乏;另一方面,新招员工对业务的不熟悉及熟练工的频繁跳槽,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的波动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一家平均利润率较高但周期性利润率波动偏大的企业,并不能赢得风投的青睐。 风险点三:第一还款来源偏弱所掩盖的问题。由于小企业的生存与上游企业的供求关系密不可分,而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销售收入直接来自大企业的销售渠道,一旦上游流动资金运行不畅,受影响最大的无疑就是它的下游企业,正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就是这个道理。此外,许多小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无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而这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都是小企业的通病。因此,这类企业在经济浪潮中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差。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当从三方面着手: 一、顾名思义,隐性负债之所以称之为隐,说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见其庐山真面目的。但真相只有一个,所以信贷员只能通过迂回的方式,才能得到想要的企业民间融资真实信息。企业是不可能独立发展起来的,必然有其相应的生存土壤,通过综合分析其周围企业及企业主资金流向,不失为一种捷径。 二、企业由于经常性半停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所以,采用周期循环性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十分有必要。企业接大订单,原料、机器设备及用工成本增加,所以相应贷款量增加;企业业务淡季,对资金需求小,相应贷款金额也少,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刀刃上,对小企业的财务费用负担也少。此外,企业采取循环性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第一次可能会比较繁琐,但此后在限定额度内续贷则会方便许多,可减少时间、精力上不必要的支出。 三、对于第一还款能力偏弱的企业,则需要以多方位的视角来考量。现金流不足,是因为固定资产投入偏大还是因为经营策略不当导致企业全身供血系统不畅?按季结息不及时,是因为该企业长期投资导致资金周转暂时性失灵,还是因为企业财务状况已陷入恶化无力挽回败局?这些都是值得深究的问题,是进行扶持还是果断避开高风险,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有这样一种观念十分常见:虽然第一还款能力不强,但如果该客户抵(质)押物足值,抵押率较低,则可以放宽第一还款能力条件。撇开现今国内类似房地产抵押这种看似保值的“安全类贷款”不谈,我们要做的是回到起点贷款当初的目的上来。纪伯伦有句名言讲得十分贴切:我们已经走得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的确,当发放贷款时我们应当不只是机械地按照流程来办,而应不时地回头看看是否和我们当初定的贷款目的有所偏离,若贷款量有变,则按需调整,最终确定贷款金额;若回款周期调整,是否可以采取循环类贷款,诸如此类。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朝好的趋势发展,而不是希望通过无奈之举第二还款来源收回本息。而企业由初创成长期过渡到成熟发展期的表象是什么?在笔者看来,可靠稳定、逐步上升的第一还款来源就是吉兆。第一还款来源可以暂时弱,但不能一直弱,把企业做大做强才是最终目的,相信这也是信用社扶持小企业的初衷。 小企业信贷风险远不止这些,把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任重而道远。但笔者相信,只要通过努力,不断进取,农信社在小企业这片广阔的沃土上就会走得更远,走得更好!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会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五)贷款的担保。(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五)贷款的担保。(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第八条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第十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三)改变贷款用途。(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第十一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十五条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第十七条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第十八条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第二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发布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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