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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区别

两者区别为:一.交强险是法定保险比须投保.否则无法上路.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可以投保也可以不保.视个人需要而定.二.事故理赔时执行先交强后三者的原则.只有在交强险限额(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为1万.财产损失为2千元)不够赔时才用第三者险补充赔付.三.交强险赔付时不分责任大小只要你有责任.就按对方实际损失赔付只要不超过限额.而第三者险赔付时是在减去交强险已赔费用后剩余部分要按你负担的责任大小比例赔付.

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区别

2,想知道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是什么

交强必须上三者选择上交强限额固定(物2000、人伤10000、人残亡110000)三者限额自选(5万到5000万)交强先行赔付三者在交强不够的时候再赔交强对对方性质有限制(物2000、人伤10000、人残亡110000)三者对对方性质没有限制(无论物、人都在限额内赔偿)只要撞的不是自己的东西,不是故意撞的交强都能赔(验没验车、喝没喝酒都能赔)三者受驾驶员,车辆是否年检等多个因素限制(没验车不赔、酒驾不赔、还有很多你参考一下商业三者险条款)交强对事故责任没限制(有责任就赔)三者对事故责任有限制(全责100%、主责70%、同责50%、次责30%、无责0)另外三者险还有个不计免赔 上了不及免赔就按上面说的赔没上的话再上面说的比例基础上再免赔 全责20%、主责15%、同责10%、次责5%、无责0

想知道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是什么

3,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有什么不同

首先性质不同,交强险的承保是由国家强制执行的,不买你的车子就不能上路行驶。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种,也就是说你可以选择买或者不买,买多或者买少都由你自己决定。但单纯的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时候,如果你没买不计免赔的话,那么保险公司会按照核定金额的15%-20%扣除免赔部分。也就是说买第三者责任险建议附带上不计免赔一起购买。其次交强险的保额是固定不变的,财产赔偿限额是2000元,医疗费用是10000元,死亡伤残是110000元,如果发生事故那么按照核定金额多少,先是交强险进行赔付,如果交强险限额不够赔付的,将由商业险第三者进行赔付。例如我和别人的车子发生碰撞,对方的修理费用是4000元,我全责,那么这时候强制险先赔付2000元,余下的两千元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如果没买不计免赔,这2000元会加扣15%)。强制险赔付只限定对方财产损失最高只能赔付2000元,其余医疗费用限额和死亡伤残限额只针对对方人员受伤情况进行赔付。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则不做此限定,也就是说,例如你买了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只要是你的车子发生的事故,强制险不够赔对方的,商业险第三者都可以进行赔付,不论是人或者财产都可以。请给最佳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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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有什么不同

4,交强险与第三者险有什么区别

区别一、保险强制性不同。第三者责任险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区别二、赔偿原则不同。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区别三、两者盈利性质不同。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区别四、风险控制不同。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区别五、费率优惠不同。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第三者责任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者责任险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交强险在赔付上有什么区别?这次终于明白了
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赔偿也是很低的。死亡11W人伤1W财产2000第三方损失超出的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如果没有就自己出钱了。。
交强险与第三者险都是车辆保险的一种,但是在其强制性和要求上有所区别,他们的区别为:1、强制性不同。交强险是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的保险;第三者险属于根据个人意愿来购买的附加保险。2、赔偿金额不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统一的,而第三者险是根据购买的赔偿金额来确定赔偿的。3、保险价格规定不同。交强险是全国统一价格,其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而第三者险是由保险公司来和投保人来约定的。4、赔偿优先顺序不同。在发生事故后,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交强险保额不足以赔偿的,再由第三者险来进行赔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方责任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与三责险的四大区别交强险与机动车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而过去的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3.商业三责险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4.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
【三者险与交强险的区别】1.交强险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投保的,而三者险由车主自愿投保;2.除特殊情况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所有的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三者险有不少的免赔额、免赔率及责任免除事项;3.交强险赔偿时要区分不同的责任限额,而三者险中赔偿不用区分责任限额。 【车保知多少之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交强险包括人身伤亡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最高1万元以及物质损失最高2000元。重大伤害事故,车主对第三者的赔偿额一般在40万元-60万元,而10万元、20万元与50万元的保费相差并不大,所以购买50万元额度的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5,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是什么

中民保险网提醒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如下:  (1)交强险是强制投保的交通责任三者险,是必须要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是自愿购买的。  (2)出险后,交强险无论有责无责都要赔偿;商业险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无责不赔。  (3)交强险保费固定;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由各个保险公司自己定。  (4)交强险赔付限额固定;最高赔付限额是六万,车辆出险最高赔付2000,就是说第三者(对方)车辆无论伤到什么程度,最高赔付2000,如果涉及第三者人伤,那么无论花费多少医药费,最高赔付8000,如果第三者责任人死亡,最高赔付5万。而商业险赔付限额有5万、10万、20万、30万、50万、100万等,并不固定。
一、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各自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物,但存在着赔付顺位问题 交强险是每一机动车必投的法定险种,机动车车主没有投与不投的自主权,适格的保险人也没有是否承保的自主权。第三者险是商业保险,双方均有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在同一起事故中,如同时存在该两险种时,其有关合同的效力、责任范围等应按照各自所属法律关系分别进行独立审查。但在具体赔付时,二者之间存在着顺位关系,即应当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第三者险理赔,直至各种责任限额用尽为止。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其功能在于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受害者的损害给以基本的保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条例》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是企业应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体现。第三者险是投保人为获得更多的抗风险能力而自愿投保的险种,对其利益保障具有独立性和延伸性。二者的区别在于赔偿责任限额的分配使用方式完全不同。该两险种的共同点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而不特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为法定受益人。 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第三者险适用总项责任限额制 交强险的法定责任总额为6万元,下含三个分项。第一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第二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第三项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分项责任限额制度的含义是指,受害人的单项损失只能限于在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当某一项责任限额未用尽时其所剩余额不能填补于其他损失范围内。如某一受害人产生伤残赔偿损失4万元,医疗费用1.5万元,财产损失5000元。此时,尽管受害人的损失总额与交强险的责任总额一致均为6万元,但受害人在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制度下并不能获得6万元的全额赔偿,其只能在伤残项中获得4万元的赔偿,在医疗费项中获得8000元的赔偿,在财产损失项中获得2000元的赔偿,也即其只能获得总额为5万元而不是6万元的赔偿,因为伤残分项责任限额中的1万元余额并不能填补于其他两项中。所以,虽然总的赔偿责任额充足,但当分项责任额不足时,受害人并不能获得充分的全额赔偿。而且,如果同一起事故中存在多个受害人的情形下,则每一受害人每一单项获赔额只能按比例计算,每人的实际获赔数将更少。 第三者险中的总项责任限额制则完全不同。该项制度下,受害人的各种单项损失的获赔额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例如,某车投第三者险责任总额为20万元,如果受害人产生伤残损失10万元,医疗费损失3万元,财产损失5万元,另法院拟判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此时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恰好在总责任限额20万元内,则其可获得全额充分的赔偿,不受各单项损失额大小的限制。 精神损害赔偿在上述两险种中均可获得理赔,但在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于死亡伤残单项限额中,当该项中责任限额被物质性损失索赔额用尽时精神损害赔偿将不再可能获得赔付,第三者险则不存在这一限制,只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各种合理损失均可获赔。但该两险种均实行先物质后精神的原则,即在责任限额内必须优先赔付物质性损失,有责任余额时才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诉讼费的承担在两险种中也完全不同,第三者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涉诉所产生的诉讼或仲裁费用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赔付,但在交强险中保险人不承担该项费用的理赔责任。 可见,交强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底线性保障,投保人要获得更可靠的风险免责就要投商业第三者险来对其风险保障进行补充和延伸。 三、交强险中责任限额用尽与补充投保的问题 交强险实行的是年度责任限额制,保费按一个责任年度交纳,如果当年未发生事故则下年度降低保费;如果年度内发生甚至多次发生事故的,则下年度提高保费。《条例》没有规定发生事故并赔偿后交强险合同是否解除,也未规定投保人在事故后是否有重新投保的义务。如在一个责任年度内第一次事故中已全额赔付后,保险公司在本年度的下一次事故中是否有义务对同一车辆重新承担前述法定责任限额内的赔付责任,也即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每一事故来临时是否自动恢复原状而不受此前是否赔付的影响?上述问题在《保险条款》中也未规定。这就存在一个当责任限额用尽后是否需要补充投保的问题。如果无需投保但保险公司仍需每次赔付的话,则保险公司在一个责任年度内存在着对同一车辆数次赔付的风险。相反,如果某一车辆在一年内数次发生事故或在一次事故中已将所有的责任限额用尽,不补充投保则保险公司不再对后发事故承担继续赔偿责任的话,则后发事故中的第三者受害人将无法获得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即便事故仍处在一年的责任期内。可见,厘清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在同一责任年度的每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均负有依法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第一次责任限额用尽的情形下无需补充投保,保险公司也负有对后发事故每次均按法定分项责任额赔偿的义务。理由如下:第一,投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律强制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的立法性条款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时,则不得推定投保人有补充投保的义务;第二,《条例》明确规定交强险的责任期间为一年,未规定该责任期间可以缩短或解除;第三,交强险的缴费制度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比例原则,即根据上年度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次数来确定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发生事故或事故多的车辆缴费比例高,反之则低。可见,投保人的补充投保义务并不体现在当年,而是在下一年度的保费中体现对其上一年度多发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同一年度的多次赔付风险在下一年度的高额保费中可以得到对价补偿。故保险公司在同一责任年度内对同一车辆的历次事故均负有在法定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义务。
三责险没有强制性,它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对车辆所有者以及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险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所有行驶车辆都被强制必须投保,另外赔偿的原则不同。三责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责任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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